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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宝鸡片区驻站检察官送法律服务进站段

发布时间: 2019-05-07

    为进一步加大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两保两促”、“一站(段)一检察官”的工作力度,4月24日至4月26日,负责宝鸡片区的四名驻站检察官深入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宝鸡工务段、宝鸡电务段、宝鸡供电段、宝鸡机车检修厂、宝鸡东站、宝鸡机务段等6个站段,大力宣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关知识,收集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线索,解答站段咨询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宣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活动。驻站检察官面对面向各站段领导、职工发放扫黑除恶宣传彩页和案件线索登记表,讲解黑社会组织与恶势力该如何辨别,黑恶势力与普通犯罪之间的区别,以及在遇到涉黑涉恶事件时,该如何在保护自己安全的前提下,向当地扫黑办和公安机关举报。
    二、收集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宝鸡工务段桥路技术科副科长杨勇在驻站检察官到达站段之前,已收集好了2个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经过双方深入讨论,驻站检察官给予了当面答复。属于甘肃省内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涉及两省之间的管辖问题,须经上级检察机关指定管辖;属于铁路部门与地方村委会的合同纠纷,可以通过调解或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驻站检察官及西安铁检院法律服务小组将全力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三、解答站段咨询的法律问题。宝鸡供电段、宝鸡电务段向驻站检察官咨询多个问题,其中涉及法律问题的主要是铁路网外闲杂人员进入网内,造成火车运营事故或者造成其自身人身损害的情况下站段该如何维权;若与职工发生工伤损害赔偿纠纷,工伤鉴定期限及流程是如何规定的;若与职工发生劳动仲裁纠纷,铁路部门该如何应诉等。驻站检察官根据《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侵权责任法》及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等专业法律知识给站段作了详尽解答。
    通过积极开展此项工作,检察机关与铁路各站段的联系更为紧密,沟通更为顺畅,解决了实际问题,取得较好的工作实效,有效推进了检企共建工作。

 

    【检察官说工伤后维权流程】

    1.工伤报告程序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在工伤保险机构投了工伤保险的才有这个程序。
    单位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前款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2.工伤认定程序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对工伤(亡)事故进行调查,确定是否属于工伤范围,这是一般工伤必走的第一步。但用人单位书面认可为工伤的,又没有投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可以不走这一程序。
    注意:单位没有提起工伤认定的,工伤者一定要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请。社保经办机构调查认定后,书面通知单位及伤者。
    3.工伤鉴定程序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即走完工伤认定程序后),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的评定伤残等级的行为。广义的工伤鉴定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和致残等级鉴定。狭义的工伤鉴定仅指致残等级鉴定。
    4.协商赔偿程序(非前置程序)
    工伤鉴定以后,双方就可以依据鉴定的标准计算出赔偿数额。单位投了工伤保险的,就直接由国家工伤保险机构依据标准发放工伤保险待遇。没有投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仍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5.劳动仲裁程序(前置程序)
    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不了的,则可以依据劳动仲裁法提起仲裁程序。注意: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因种种原因不能及时支付工伤待遇劳动争议而引起的纠纷,其申请仲裁的期限为一年,该仲裁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6.法院审理程序
    对劳动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对一审法院裁判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7.执行程序
    仲裁或者判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支付赔偿费用的,则可以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法院执行局提起执行申请,由法院执行。
    8.申诉程序
    对生效判决不服的,可以申请启动再审程序。

 

 

 

                                                                                (供稿: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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