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告人李某乙,湖北省仙桃市人,本为堂兄弟关系,一起来西安打工。2019年6月2日,二人在明知是禁渔期的情况下,相约带着渔网等工具,开车一同来到西安市高新区沣河西岸边捕鱼,用渔网在沣河水流较缓的河段共捕捞小白条鱼967条,重10.86千克,正准备离开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两名被告人使用的三部渔网中,有两部属于密眼网,系禁用渔具。
为了达到精细化办案效果,在审查起诉阶段,承办人在充分阅卷、讯问两名犯罪嫌疑人后,综合考虑二人的犯罪事实、证据以及社会危害性,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该案,并提出了分别对二人单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的量刑建议,最终法院完全支持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作出了以上判决。
检察官释法
大自然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生物多样性是大自然赐予人类的宝贵财富。因此,法律法规设定了禁渔期、禁渔区,禁止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捕捞水产品,以保护水生物的正常生长繁殖,保证水产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具备以上任意一个条件的,都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千万不要以为捕几条鱼不叫啥事,一旦触犯法律将追悔莫及。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来源: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
文字: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 刘铮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