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大对民事诉讼案件的监督力度,纠正深层次违法行为,维护人民法院的诉讼秩序和司法权威,现将陕西跨行政区划检察机关民事检察的职责范围向社会公告。
一、受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范围
(一)涉铁民事一审诉讼案件、二审诉讼案件及执行案件监督。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安康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案件及执行案件监督:1.铁路旅客和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纠纷;2.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和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3.国际铁路联运合同和铁路运输企业作为经营人的多式联运合同纠纷;4.代办托运、包装整理、仓储保管、接取送达等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合同纠纷;5.铁路运输企业在装卸作业、线路维修等方面发生的委外劳务、承包等合同纠纷;6.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7.铁路设备、设施的采购、安装、加工承揽、维护、服务等合同纠纷;8.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9.违反铁路安全保护法律、法规,造成铁路线路、机车车辆、安全保障设施及其他财产损害的侵权纠纷;10.因铁路建设及铁路运输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纠纷;11.对铁路运输企业财产权属发生争议的纠纷。
(二)西安市雁塔区、莲湖区辖区内发生的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诉讼案件、二审诉讼案件及执行案件监督。
(三)西安市雁塔区、莲湖区辖区内发生的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新大队、曲江大队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民事一审诉讼案件、二审诉讼案件及执行案件监督。
(四)安康市汉滨区辖区内发生的下列民事一审诉讼案件及执行案件监督:1.运输合同纠纷案件;2.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案件。
(五)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民事虚假诉讼案件监督。
具体指当事人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妨碍司法秩序的案件。
(六)对符合条件的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安康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进行民事支持起诉。
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民事权益受损,有诉权的当事人因诉讼能力欠缺等原因未提起诉讼的,可以申请检察机关对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帮助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西沣一路2000号12309检察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29-811579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