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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跨行政区划检察机关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
2023-03-06
1.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督促整治尾矿库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尾矿库安全 秦岭生态环境 综合治理
【基本案情】
陕西某矿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取得石墨矿采矿许可证,采矿区域位于秦岭南麓一般保护区内。2014年某公司停产后,其配套建设的页沟尾矿库停止使用,并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该尾矿库未依法实施闭库,存在尾矿库堆积坝偏陡、未设置排渗管、截洪沟尺寸偏小、防洪高度和澄清距离不足、下游截渗坝被洪水冲刷破坏等重大安全隐患。尾矿库坝体地处秦岭较高海拔,是典型的“头顶库”,库区周边河流均汇入丹江,下游有53户住户,一旦坝体出现崩塌,可能造成丹江水源污染,严重危及下游居民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某公司在建设矿山过程中还存在边建边采、以建代采,未执行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生态环境修复等既定方案,违规露天开采以及超过审批面积非法占用农用地建设厂房等违法行为,大面积改变了秦岭原生地形地貌,严重破坏秦岭生态,引发矿区内多处出现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1年9月21日,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收到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移交的该案线索后,9月24日交由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办理,并将该案列为挂牌督办案件。西安铁检分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调查。通过现场勘验,调取现场卫星图斑、行政机关执法卷宗、涉案企业各类申请、备案资料等书证,询问证人等方式,查明了案件事实和行政机关的履职情况。针对涉案企业违规堆放矿渣造成扬尘污染,非法占用并毁坏耕地、林地等问题,商洛市生态环境局、丹凤县林业局分别多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案企业虽然缴纳了相应罚款,但并未执行行政处罚中关于对扬尘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和恢复被破坏土地原状等决定内容。对涉案企业上述逾期未完全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相关行政机关未采取任何措施。11月4日,西安铁检分院向商洛市生态环境局、丹凤县自然资源局、丹凤县林业局、丹凤县应急管理局及蔡川镇人民政府等5家行政机关公开宣告送达了检察建议书,建议其依法履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及矿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确保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检察建议发出后,西安铁检分院组织涉案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业、应急管理等行政机关及丹凤县人民政府召开圆桌会议,就公益受损情况、潜在危害风险、相关行政机关监管权责范围以及整改措施等进行研究论证,最终形成政府牵总、十余家职能部门联合整治的基本思路。会后,丹凤县人民政府立即制定综合治理方案,组织相关部门对某公司露天堆放的矿渣进行防尘处理,设置4处水质监测点,每季度对尾矿库内存水及下游回水池排水、河道水质取样检测并及时将监测结果向附近群众进行公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确保群众用水安全。经过3次连续采样,检测结果均符合国家标准。对某公司建设选矿厂超占的12亩违法用地上的建构筑物依法全部进行拆除,于2021年12月底完成复耕并交还农民耕种。对矿区多处崩塌、滑坡区进行有效治理并修筑挡墙,设立安全警示牌。根据山体实际情况,因地制宜栽植侧柏、人工覆土后撒播刺槐种子和黑麦草籽,恢复植被139.87亩,切实防止水土流失。压实属地镇政府网格化管理责任,加强基层土地资源保护、日常护林巡查、地质灾害预警、环境污染防治等综合管理工作。
结合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对秦岭矿山生态恢复治理及尾矿库闭库等问题持续跟进监督。对于整改过程中涉及到尾矿库闭库等专业性较强问题,陕西省院与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多次沟通论证,丹凤县政府按照陕西省应急厅《尾矿库闭库销号管理办法》实施闭库。目前,丹凤县应急管理局已经完成水泥浇筑、排水涵洞、截洪沟加固和子坝削坡等所有工程,现进入尾矿库销号验收阶段。陕西省应急厅将组织有关部门完成验收后,作销号处理。在通过闭库验收后,将进一步开展补植复绿,彻底消除页沟尾矿库及其库区下游安全隐患。
2022年6月份,西安铁检分院先后收到商洛市生态环境局、丹凤县自然资源局、丹凤县林业局、丹凤县应急管理局、丹凤县蔡川镇人民政府等5家行政机关的正式书面回复。同月22日,西安铁检分院就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进行尾矿库闭库和秦岭生态修复情况在丹凤县组织公开听证。地质灾害防治、林业、尾矿库安全方面的3名专家分别发表了专家意见,认为整改后被毁坏的耕地、林地复耕复绿,采取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尾矿库加固及闭库措施科学有效,能够消除尾矿库安全隐患,实现修复秦岭生态环境的既定目标。听证员结合专家意见进行了评议,对行政机关的整治效果一致予以认可。
【典型意义】
尾矿库是堆存尾矿、保护环境的重要设施,也是一个具有高势能的人造泥石流危险源。本案中所涉尾矿库如果不依法及时闭库,可能造成尾矿泄漏、溃坝、环境污染等重大安全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秦岭生态环境带来威胁。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上下联动,推动地方政府及其多家职能部门协同发力开展综合治理,有效整治秦岭区域内尾矿库安全隐患,努力实现矿山生态修复,助力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解决,达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
2.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
督促保护秦岭古树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古树保护 综合治理 类案办理
【基本案情】
秦岭北麓、西安市长安区滦镇街办鸭池口村和内苑村、子午街办豆角村和子午东村、秦岭野生动物园外的古板栗树群存在个别古树枯死、人为砍伐、机械损伤、乱扔垃圾、树盘周围地面硬化问题。西安市长安区东大街办罗汉洞村古观音禅寺的古侧柏、古银杏,王莽街办清水头村的柿子古树群,子午街办小峪口风景区的古侧柏、古五角枫(摇钱树)、古七叶树(娑罗树),子午街办百塔寺的古银杏,滦镇街办泉子头村的古圆柏,共约12624棵古树不同程度存在病虫害、树干折断、树枝伏地、树洞积水、杂草丛生、长势衰弱及树干被铁丝缠绕等管护不到位情形。这些古树树龄在200年到1700年之间。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西安铁路运输分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该案线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调查。通过现场勘查、走访林业部门、询问养护责任主体等方式,查明了古树保护不力的事实。另查明,林业部门未与古树养护责任人签订日常养护协议,或养护协议未约定不履行古树养护责任的违约条款。因古树保护专业性强,2021年9月10日,西安铁路运输分院将专家论证会、公开听证会合并召开,专家、听证员、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充分发表意见。
2021年9月15日,西安铁路运输分院向西安市长安区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严格落实古树管护制度,对古树枯死、病虫害等侵害古树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同日,向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建议其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古树名木保护专项活动、健全古树保护财政保障支持体系、完善林业部门执法体系建设、开展古树名木宣传活动等。
收到建议后,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要求区林业局牵头,聘请市级专家制定整改技术标准,各街道办事处、公安分局、区财政局等各司其职,在全区开展古树名木保护专项行动。西安市长安区林业局对全区古树名木进行年度普查,建立问题台账,逐株核定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书签订情况,针对专项活动中梳理的18条共性问题及个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向区政府及市林业部门申请增加预算,落实日常古树复壮、填洞(朝天洞)、打药、支撑等费用;推进建立全区古树名木智慧化监测系统,通过公开二维码信息的方式加强古树保护力度;完善林长制工作实施方案,将全区古树名木纳入各级林长管辖,并在全市范围内率先实行“一林一警”制,完善涉林案件“行刑衔接”机制。西安市长安区财政局将2022年古树名木救治预算资金从5万元增加至10万元。
截至2021年11月底,古板栗树群内的垃圾已经清理,停车场建设工程已经停工搬离,地面恢复成草地原状。古柿树群缠绕树干的铁丝大部分已经拆除。古观音禅寺、百塔寺等处遭受病虫害的古树聘请林业部门专家查明病因,加强救治。
西安铁路运输分院在办理该案的基础上,运用大数据全面深入摸排秦岭南北麓西安、安康范围内秦岭古树名木保护现状,指导下级院办理同类案件。截至目前,铁检两级三院已针对西安市长安区、临潼区、周至县、蓝田县,安康市汉滨区、紫阳县、石泉县、汉阴县、宁陕县、旬阳县等地的古树名木保护不力问题立案10件,发出检察建议11件,推动保护古树12959株。
2022年4月8日,铁检两级院会同林业部门对西安、安康秦岭区域多株古树及古树群现场开展了公益诉讼“回头看”活动。林业部门对出现红蜘蛛危害的古树进行了无人机低毒农药喷洒防治,对古银杏存在的天牛危害迹象采用危害孔插“噻嗪毒死蜱”棉签施治。对其他害虫,林业机关选取合适位置安装了太阳能杀虫灯进行诱杀。
【典型意义】
古树是珍贵的活文物,蕴含丰富的遗传多样性,是秦岭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有效督促保护涉案古树,并推动政府开展专项行动,建立古树名木长效保护机制。运用大数据摸排类案线索,办理同类型系列案件,督促相关行政机关解决秦岭南北麓古树保护不力问题,助力秦岭生物多样性保护。
3.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诉许某某、樊某某毁坏耕地破坏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耕地保护 检察一体化办案 碳汇 诉讼保全
【基本案情】
被告许某某,男,1958年出生,工人。被告樊某某,男,1980年出生,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4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许某某、樊某某两人在西安市某县承包土地25亩,先后对土地进行地面硬化、修建厂房、压占土地等行为,致使所占用农用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固碳释氧能力下降,生态系统生产力大幅降低,生态服务功能亦受到损害。其中,许某某于2015年至2019年期间,占地8.26亩,均为耕地。樊某某于2019年至今,占用土地约11.94亩,其中农用地约为1.09亩,目前仍未进行生态修复。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本案系陕西省秦岭北麓地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工作职能中发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管辖规定,于2022年6月20日移送至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进行办理。经立案、履行公告程序,公告期满后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办案中,检察机关坚持检察一体化履职和“四大检察”全面融合,组建纵向跨越分院基层两级院、横向融合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为一体的办案组办理此案,快速反应、发挥办案人不同领域的知识储备特长,全面综合梳理证据。为合理认定两被告行为所造成的土地生态环境损害,特别是生态服务功能中“碳汇”损失的计算和承担方式,检察机关多方查找法律规定、类案资料,与审判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鉴定机构积极沟通、开展学理分析和评估论证。
最终,检察机关认为,因农用地及其植被利用植物光合作用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并将其固定在植物和土壤中,从而减少了温室气体在大气中浓度,违法行为人占地的行为,破坏了固碳释氧机能。检察机关决定引入认购“碳汇”的修复方式,要求违法行为人依法缴纳“碳汇”损失,将专款专用进行植被修复。经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土地“碳汇”损失进行量化评估,违法占地行为发生期间,因建设扩建厂房共占用破坏农用地损失碳储量为 21.729 tC,损失碳汇价值为1325.46元。
同年7月22日,铁检分院向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诉讼。检察机关认定,两被告的行为致使农用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生态系统生产力大幅降低,固碳释氧能力被破坏,生态服务功能受到损害,向法院提出要求两被告承担破坏农用地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赔偿费7万余元(含损失“碳汇”价值1325.46元)、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赔偿费两倍的惩罚性赔偿金14万余元、就破坏生态的行为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由被告樊某某在合理期限内自行修复土地等诉请。
考虑到违法行为人的财产情况事关生态损害赔偿金、惩罚性赔偿金的请求与执行,8月16日,铁检分院及时向法院申请适用诉讼财产保全措施,建议法院冻结两被告29万余元财产。10月25日,经法院主持,铁检分院与两被告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对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全部认可。目前,法院已从保全财产中收缴全部费用,当事人已在正义网上进行了道歉。按照调解协议内容,随后法院将组织行政机关、鉴定机关对樊某某修复的土地进行验收。
【典型意义】
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承载着农业、林业的基础生产功能,和水土涵养、气候调节、环境景观等生态功能。农用地对实现“双碳”目标具有重要意义,一部分碳以有机的形式固定在土壤中,一部分碳被土地上的植被通过光合作用转化为了氧气,从而有效减少了总体碳排放量。随意压占、修建等非法占用农用地、破坏土地环境资源的行为,既破坏农产品生产能力,还破坏土地及其植被的固碳释氧的生态屏障功能,让“碳”回到大气,增加了温室气体含量。
检察机关发挥检察一体化履职优势,探索违法行为人通过认购“碳汇”等方式承担“碳汇”损失,向违法行为人提出惩罚性赔偿,增加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成本。陕西跨行政区划检察机关首次在公益诉讼案件中申请诉讼保全措施,确保了后续诉求的全面履行,在调解协议生效后,法院已从保全财产中收缴了全部费用并全部专款专用投入铁检分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秦岭国家植物园等机构共同建立的“秦岭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实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4.
陕西省秦岭北麓地区人民检察院罪犯张某某财产执行监督案
【关键词】
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 口头纠违 释法说理
【基本案情】
张某某,男,196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新野县樊集乡鲍湾村2组。2020年9月16日,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以(2020)陕7102刑初32号判处被执行人张某某构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六千元。张某某提出上诉后,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12月28日,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向蓝田县看守所送达了执行法律文书,该罪犯被交付至西安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7月,陕西省秦岭北麓地区人民检察院在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中发现被执行人张某某被判处罚金刑后,在自行缴纳期满后仍未缴纳,刑事审判部门也未将该案移送立案执行。经调查核实后于2021年7月19日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出口头纠正意见,法院予以采纳,被执行人张某某的家属于2021年7月21日将罚金全部缴清。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1年7月,秦岭北麓检察院在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中,发现被执行人张某某因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六千元,张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但直至自行缴纳期满后仍未履行财产刑,刑事审判部门在自行缴纳期满后也未将该案移送立案部门审查立案。
秦岭北麓检察院依法开展了以下调查核实工作:一是从法院调取该案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涉案财物处置的有关法律文书和罪犯财产刑执行情况等材料,查明被执行人张某某财产刑执行情况。二是向本院捕诉部门调取该罪犯签署的《认罪认罚告知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查明其在审判阶段是否具有履行财产刑的真实意思表示。三是听取了承办法官的意见,查明该案未能及时移送立案执行的原因,并获取罪犯家属的联系方式。四是听取了被执行人张某某及其家属的意见,解答张某某及其家属的法律疑惑,结合《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第七条之规定,阐明履行财产刑对其日后减刑的重要性,积极履行罚金刑不仅是认罪认罚应有之义,更是认定张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的有力佐证,做通张某某及其家属的思想工作。
秦岭北麓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张某某在自行缴纳期满后仍未缴纳罚金,刑事审判部门也未能及时将该案移送立案部门审查立案,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的规定。鉴于该法条仅仅规定了在判决生效后“及时”移送立案执行,并未对具体期限作出明确规定,不宜直接以书面方式提出监督意见。2021年7月19日,承办检察官以口头方式向承办法官提出纠正意见。
被执行人张某某及家属未及时缴纳罚金,最主要的顾虑是缴纳后能否在减刑时予以从宽把握。由于张某某临时调换监狱,家属因疫情原因未能前来西安,双方暂时失去联系。办案检察官通过驻监检察室与监狱取得联系,寻找到被执行人所在监区,打通双方的通信壁垒。为了保障被执行人在减刑时获得从宽处理的合法权益,办案检察官将有关情况通报驻监检察室,家属缴纳罚金的票据转交至狱政部门,真正消除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担忧。
承办法官采纳了监督意见,积极配合检察机关,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财产刑执行情况,与家属取得联系后,催促其尽快自行缴纳罚金。2021年7月21日,罪犯及其家属自行缴纳了罚金,已无再移送立案执行的必要,达到了检察监督的目的。
【典型意义】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财产刑执行法律监督工作中,要综合考量案件情节、违法情形及社会效果,选择运用适当的监督方式,以最低的司法成本实现检察监督目的,实现最佳监督效果。以口头方式提出监督意见,更为直接、便捷,也为后续工作留有余地,消除法官抵触心理,便于监督中配合工作,实现财产刑执行规范和检察监督目的。要善于抓住被执行人认罪认罚的态度,鼓励其自觉践行刑罚承诺,真诚悔罪,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价值,真正完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最后一公里”。还要树立小案细做“求极致”的工作理念,把工作做实做细,真正解决当事人的诉求诉愿,消除疑虑解开心结,把工作做到人民群众的心坎里,实现司法为民的宗旨。
5.
陕西省秦岭北麓地区人民检察院
社区矫正对象穆某某、李某某漏管监督案
【关键词】
社区矫正 交付脱节 漏管 撤销缓刑
【基本案情】
社区矫正对象穆某某,男性,汉族,1990年1月16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住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庞光镇穆家堡村,农民。2020年1月17日因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
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某(系穆某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同案犯),男性,汉族,1974年6月6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王寺镇杨村,农民。2020年1月17日因故意毁坏财物罪被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在对罪犯作出刑事判决后,未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穆某某、李某某所对应的社区矫正机构,导致罪犯穆某某缓刑考验期被推迟至2026年5月24日,社区矫正漏管两年有余;李某某因缓刑考验期间再犯罪被撤销缓刑后数罪并罚,被交付西安市看守所执行有期徒刑。陕西省秦岭北麓地区人民检察院针对上述情况于2022年9月20日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发出2份纠正违法通知书,法院于2022年10月8日书面回复采纳纠正意见。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2年5月,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社区矫正巡回检察组在巡回检察中发现,西安市鄠邑区司法局在对穆某某进行社区矫正评估后并未接收矫正。经核查,发现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未及时交付执行导致罪犯穆某某漏管两年有余。遂将这一工作情况报告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再由省院将这一线索交办秦岭北麓地区检察院。
承办人走访了西安市鄠邑区司法局、甘亭司法所、草堂派出所,调取了有关材料,与在矫人员穆某某、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进行了调查谈话。查明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在作出生效刑事判决后,未向该司法局送达执行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书,导致穆某某自2020年1月17日至2022年5月24日一直未接受社区矫正。另查,穆某某在漏管期间未发现其有违法犯罪记录。
在办理省院交办线索的同时,承办人深挖线索,对穆某某的同案犯李某某被交付执行社区矫正的情况进行了核查。走访了西咸新区、沣东新城的社区矫正机构,向沣东大道派出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调取了材料。查明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在作出生效刑事判决后,亦未向社区矫正机构送达执行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书,导致李某某自2020年1月17日起一直未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罪犯李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6月28日被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长安区法院撤销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李某某于2022年7月11日被交付西安市看守所执行刑罚。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在对穆某某、李某某作出刑事判决后,未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社区矫正机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导致穆某某社区矫正漏管两年四个月,缓刑考验期被推迟至2026年5月24日,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同案犯李某某漏管后再犯新罪,对社会造成新的危害。秦岭北麓检察院于2022年9月20日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发出2份纠正违法通知书。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收到本院纠正违法通知书后,于2022年9月28日书面回复,在今后工作中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的规定完善刑事案件送达流程和送达规范,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典型意义】
核查漏管情况是人民检察院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溯源治理的重要举措。由于有关交付执行环节的法律制度不健全,导致法院延迟交付执行、检察监督脱节,造成社区矫正机构未能及时发现漏管矫正人员,影响刑事判决的严肃性和刑罚的威慑力,成为社会安全稳定的隐患。检察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要做到能动履职,不能简单的就案办案,变“坐堂问诊”为“出门巡诊”,让监督方式更主动、监督机制更灵活。从办理个案向办理类案转变,由点及面,建议上级院开展专项检察活动,对法院交付执行环节进行检察监督,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作用,形成检察合力,保证检察监督不留死角,确保刑罚执行公平公正。
6.陕西省秦岭北麓地区人民检察院
诉王某某、魏某某、李某某滥伐林木
刑事公诉案
【关键词】
滥伐林木罪 追诉漏犯 认罪认罚 补植复绿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中旬,王某某经某村副村长魏某某介绍,先后从他人承包林地内购买杨树共计43棵。2019年1月14日至18日,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王某某雇佣李某某等人携带工具对以上43棵杨树进行了采伐。魏某某向王某某开具村委会同意伐树的证明一份,并在采伐时帮助疏通道路,采伐后帮助运输木材。后经李某某介绍,王某某将采伐的43棵杨树运往外地出售,获得价款12500元。经勘查,采伐的43棵杨树立木蓄积共计22.2851立方米。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侦查机关以王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在审查中发现,魏某某主观上与王某某有合谋犯罪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帮助行为,其行为已经构成滥伐林木罪的共犯;李某某不仅参与伐树,还对王某某实施犯罪行为提供帮助,亦构成滥伐林木罪的共犯,依法应当追究该两人的刑事责任。遂于2019年4月12日向侦查机关发出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后侦查机关以魏某某、李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审查过程中,检察机关积极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向三名犯罪嫌疑人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要求王某某在秦岭国家植物园内补种215棵树苗,李某某在秦岭国家植物园内补种50棵白皮松,魏某某在其村补种50棵国槐。经释法说理,三名犯罪嫌疑人均认罪认罚,积极悔过,表示愿意用切身行动弥补自己的过错。同时,检察机关积极联系秦岭国家植物园,在植物园内设置“补植复绿基地”。2020年3月25日,检察机关在该基地开展“真诚悔罪、亲历补种”主题活动,让被告人补植树木,效果良好。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分别判处王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魏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李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典型意义】
滥伐林木案件系破坏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案件中比较多发的类型,帮助他人滥伐林木的行为也有可能触犯法律。检察机关在审查该案时,认真履行检察职责,准确认定犯罪,对其余两名共同犯罪人予以追诉。同时,检察机关在办理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案件中,除了“判”“罚”之外,还注重在“修”“治”上下功夫,主动联系秦岭国家植物园,专门预留山地作为“补植复绿基地”,通过让行为人在此基地补种绿植的方式,承担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责任,不仅提升了办案质效,还引导社会公众增强了对生态环境资源的保护意识,营造全社会保护秦岭生态的良好氛围。
7.陕西省秦岭北麓地区人民检察院
督促整治非法穿越秦岭核心保护区
系列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秦岭核心保护区 非法穿越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陕西跨行政区划检察机关通过大数据检索发现西安、安康两市交界处本应当为“无人区”的秦岭核心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却成为“网红打卡地”。大量人员徒步穿越,存在踩踏高山草甸、攀折采挖小丛红景天等野生植物、惊扰野生动物、随意丢弃垃圾、燃烧篝火等违法行为,多次出现野生动物伤人事件。相关职能部门未依法履职,少数保护管理部门网站还将秦岭核心保护区高山草甸风景等作为旅游宣传信息发布。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以事立案。经初步核实,本案损害事实和违法情形均很明确,但相关问题分属不同行政区划、多层级主管部门管辖,为及时制止环境公共利益损害,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陕西省秦岭北麓地区人民检察院、陕西省秦岭南麓地区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8月11日以公益损害事实分别立案,并将立案情况通报相应的行政区划检察院。
跨区划协同办案。因涉及西安、安康两地监督线索有15件,穿越三地的路线有52条,为推动跨区划案件协同整治,陕西跨行政区划检察机关按照“统一指挥调度,统一办案标准,统一法律适用,统一程序规则”的跨区划案件办理原则,在陕西铁检分院领办下,两级三院跨区域协同办案,在秦岭南北两麓同步开展调查取证。
委托专家评估。为科学认定非法穿越及其伴随行为对秦岭核心保护区生态环境破坏的程度和结果,2022年9月,陕西铁检分院邀请6名专家协助调查,经专家评估认为,大量非法穿越行为,破坏秦岭核心保护区植物、动物正常生长与繁衍,且造成土壤、水体、空气污染,对核心保护区产生多重不利影响。
地信技术支撑。为厘清各行政区划边界,陕西铁检分院通过与自然资源部第一地理信息制图院协作,在秦岭三级保护区底图基础上,叠加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管辖范围矢量图,结合实地踏勘采集和验证穿越路线,查明各主管部门管辖范围内涉及的非法穿越路线,为界定各行政主体责任奠定了基础。
制发检察建议。经磋商与公开听证,充分听取行政机关与听证员意见后,10月13日,在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下,两级三院同步向三家行政机关公开宣告送达3份检察建议书,建议其依法履行对秦岭核心保护区监管职责,同时加强协作配合,确保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11月17日,针对户外活动组织未经备案进入秦岭核心保护区开展具有危险性的健身探险活动行为,分别向长安区、碑林区、高陵区、莲湖区文化和旅游体育部门发出4份诉前检察建议书,建议其加强与秦保、林业、公安等部门协作,合力依法履职。
督促落实检察建议。相关主管部门积极落实检察建议开展整改。一是保护区管理部门及时删除了可能造成误导的宣传内容,发布了禁止进入秦岭核心保护区开展旅游穿越活动的公告。二是文化和旅游体育部门对组织穿越进入秦岭核心保护区的旅行社进行立案查处。对违法进入秦岭核心保护区的35名游客、驴友现场进行训诫教育。三是联合公安、生态环境、应急、体育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林场等单位,开展法律宣传、劝返和拦截专项行动。截至目前,已开展专项行动11次,劝阻游客1731人。四是在出入秦岭核心保护区重点路段悬挂宣传横幅、设立警示牌,利用无人机在林区播放宣传语音,开展视频监控巡查,并通过智慧管控平台实施卫星信息监测,扩大巡查覆盖面和监测密度。目前已设立警示牌20个、警示界桩17个。在林区设立5处安防警戒摄像和语音播放警示设备,并将继续扩展。五是申报建设“空天地”一体化综合监测与网格化监测管理项目,且与相关企业完成了“智慧界桩”试点项目,设立3个无网智慧界桩监测示范点,将于明年正式投入使用。六是会签《联合保护协议》,进一步凝聚跨区划保护秦岭核心保护区的合力。七是针对履职中遇到的相关问题积极向上级请示报告,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赋予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行政处罚职权落地。
加强法律宣传。为切实解决秦岭核心保护区非法穿越问题,检察机关加强法律宣传、提高社会参与度。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秦岭环境专家、社会公益组织负责人参加听证会,邀请秦岭沿线区划检察院、行政机关和社会公益组织共同开展“公益守护绿水青山 当好秦岭生态卫士”为主题的公益活动,委托陕西广播电视台对秦岭核心保护区保护工作进行宣传。
【典型意义】
秦岭核心保护区是野生动植物的栖息地和保护地,在水土保持和水源涵养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根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秦岭核心保护区内不得进行与生态保护、科学研究无关的活动。本案中,针对非法穿越问题,检察机关发挥跨区划检察监督优势,及时以事立案,监督不同行政区划多层级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履职,形成治理合力,以法治力量维护秦岭核心保护区宁静。
8.陕西省秦岭北麓地区人民检察院、
允某芹与某保险公司、邓某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支持起诉案
【关键词】
老年人权益保障 支持起诉 司法救助 共同调解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10日14时许,邓某驾驶小型轿车在西安市科技八路某小区内由东向西行驶,与行走的83岁老人允某芹发生刮撞,致允某芹右手两处骨折。交警部门认定邓某一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允某芹与邓某多次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2年3月8日,允某芹向陕西省秦岭北麓地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该院依法受理。经询问当事人、实地走访,查明,允某芹年过八旬,没有退休金,平时捡拾废品贴补家用,其子2020年去世,儿媳患肺癌,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经济困难。此次事故造成允某芹右手骨折致使生活不能自理,孙女停工在家照顾老人。目前,全家生活仅依靠孙女婿外出打零工勉强维持。
同年3月17日,陕西省秦岭北麓地区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员一致认为,该案符合民事支持起诉条件,检察机关应当予以支持起诉。陕西省秦岭北麓地区人民检察院当日作出支持起诉决定,并于次日帮助允某芹的近亲属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诉请邓某及某保险公司支付相关费用。法院予以立案。
诉讼期间,陕西省秦岭北麓地区人民检察院协助允某芹近亲属收集、提交证据材料,申请伤残鉴定。经鉴定,允某芹构成十级伤残。鉴于允某芹需要继续治疗但经济困难,陕西省秦岭北麓地区人民检察院向允某芹发放司法救助金4000元。
2022年9月13日,案件开庭审理。陕西省秦岭北麓地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发表支持起诉意见。后又与人民法院共同向当事人释法说理,促成双方调解。10月13日,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某保险公司同意支付允某芹各项费用共计37032.15元,并即时履行。
【典型意义】
部分老年人由于身体条件差、文化程度低等客观原因,缺乏足够的诉讼维权能力,检察机关可以依老年人申请,支持其起诉维权,保障老年人群体依法行使诉权。支持起诉过程中,检察机关通过调查核实、协助取证、申请鉴定,最大程度地帮助被侵权老年人依法维权。综合运用支持起诉+公开听证+司法救助+促成调解的多元化解纠纷机制,与人民法院共同进行释法说理,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并即时履行,使双方矛盾得以妥善解决,被侵权老人能够尽快走出生活困境,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9.陕西省秦岭南麓地区人民检察院
诉杨某某滥伐林木
刑事公诉案
【关键词】
滥伐林木 林业碳汇价值 专家意见 生态环境修复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某某某,男,1967年出生,农民。2020年底,杨某某某以人民币10000元的价格购买位于秦岭一般保护区内陈某某林扒的林木,在仅办理了15立方米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就雇请工人采伐林木,并将采伐的部分木材销售,非法获利人民币11800元。经石泉县林业技术推广站进行调查,杨某某某采伐林木株数为1914株,林木立木蓄积为79.251立方米,采伐面积为11.6亩,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采伐数量64.251立方米。
受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委托,林业专家提供专家意见,认定杨某某某滥伐的栎类林木面积为11.6亩,损失碳汇价值合计2088元。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1年7月,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旭光在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调研时强调,陕西铁路检察机关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指示批示,围绕生物多样性、碳达峰碳中和等“高精尖”问题深钻细研,全面发挥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职能,当好秦岭生态检察卫士。
陕西跨行政区划检察机关把思想认识和行动迅速统一到上级决策部署上来,及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和检察助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充分发挥铁检“上下一体”工作优势,采取邀请专家授课、开展专项活动、组建专业办案团队、构建上下联动办案机制等方式,落实最严格的源头保护、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协同推进秦岭生态修复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努力为“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顺利推进提供优质法治环境和司法保障。
2022年3月28日,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受理杨某某某滥伐林木案。经审查,杨某某某在案发后开展了异地补植复绿的生态修复,补植树苗2000株,经检察官和林业技术人员现场查看,补植树苗的成活率达到了90%。检察机关认为,行为人滥伐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承包的林木,且在犯罪后异地补植复绿的案件,不宜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根据《民法典》第1229条和1235条的规定,因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杨某某某滥伐林木的犯罪行为造成了森林碳汇功能损害,虽然其在案发后开展了异地补植复绿,但是新造林需在郁闭成林、成材后才可以产生符合标准的碳汇,杨某某某应当赔偿这一期间的碳汇损失。检察机关遂委托林业专家对碳汇损失价值作出评估,经评估认定杨某某某滥伐林木的栎类林木面积为11.6亩,森林碳汇价值损失为2088元。检察官在认罪认罚程序中告知杨某某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认罚”考察的重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应当结合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因素来考量,有赔偿能力而不赔偿损失,则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22年4月1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杨某某某向检察官表示自己愿意认罪认罚,自愿交纳森林碳汇价值损失,并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中签署自愿交纳森林碳汇价值损失2088元的意见。
2022年4月7日,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被告人杨某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4月8日,安康铁路运输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某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犯罪工具。被告人杨某某某当庭缴纳森林碳汇价值损失2088元。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2022年4月21日,在习近平总书记来平利县蒋家坪村女娲凤凰茶业现代示范园区考察两周年之际,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安康市林业局,在平利县马安山村联合建立“安康生态司法林业碳汇教育实践基地”,将被告人赔偿的森林碳汇价值损失全部用于种植“碳汇林”,积极修复受损的森林资源,并与安康市秦岭办、安康市公安局、平利县政府、平利县林业局等单位召开了“安康生态司法林业碳汇工作座谈会”,司法机关与政府、行政机关共商助力实现“双碳”目标与经济高质量发展大计。
【典型意义】
中国承诺到2030年达到碳峰值,到2060年实现碳中和,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党中央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碳汇是指通过植树造林、森林管理等措施,利用植物光合作用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并将其固定在植物和土壤中,从而降低温室气体在大气中浓度的过程。对于滥伐林木造成的碳汇价值损失,检察机关可以通过认罪认罚程序告知行为人,“认罚”需要结合赔偿损失等因素进行考量,由行为人自愿表示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的碳汇价值损失,实现追偿生态公益损失、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的目的,使生态环境损害后果得到全面修复,以公正高效的司法办案,助力实现国家“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
10.陕西省秦岭南麓地区人民检察院
诉余某某、王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 追诉漏罪漏犯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劳务代偿
【案例简介】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2年出生,农民。被告人王某某,男,1961年出生,农民。2018年12月,余某某在陕西省安康市某地(禁猎区)安装捕兽套三个。2019年2月11日,余某某去现场查看时发现其中一个捕兽套夹住了一只已死亡的“三有”保护野生动物青鹿(“三有动物”是指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在将青鹿搬运回家途中,又捡拾到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斑羚尸体一只。2019年3月,余某某委托王某某,将上述野生动物以人民币620元的价格出售给吴某某(另案处理)。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0年3月13日,公安机关以余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移送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后,对余某某捡拾野生动物尸体并出售的行为进行了分析研判。检察机关根据法律规定,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的所属及价值、捡拾与出售的行为性质分析,认定余某某捡拾斑羚尸体后,又为了牟利进行搬运、清洗并出售的行为,依法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2020年4月23日,检察官对王某某进行询问时,发现王某某明知是野生动物仍帮助余某某进行出售,有帮忙谈价格、称重等促成该交易完成的帮助行为,依法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共犯。遂要求公安机关对王某某补充移送起诉。而余某某除了出售斑羚尸体外,还非法猎捕“三有动物”青鹿一只,其非法猎捕青鹿的行为与其捡拾斑羚尸体并出售的行为是两个独立的行为,依法涉嫌非法狩猎罪,应当数罪并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时未认定的非法狩猎犯罪行为,检察机关依法进行了追诉。
余某某捡拾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斑羚死体一只的行为,虽不是直接猎杀,但其违法行为影响了生物圈的正常循环状态,破坏了生态系统平衡,对造成生态资源损害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另外余某某伙同王某某将斑羚尸体进行出售,导致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交易市场蔓延,形成了非法买卖链条。同时,余某某非法猎捕“三有动物”青鹿一只,造成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综上,余某某的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余某某与王某某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由于余某某与王某某家庭经济都比较困难,为保证民事赔偿责任能够得到有效执行,检察官通过与余某某与王某某居住地派出所联系,将该二人传唤至当地派出所进行讯问。在确认余某某、王某某均为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后,检察官又到村委会调取了相关证明材料,为后续开展的民事调解工作打好了基础。
2020年3月19日,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履行公告程序,公告期满,没有任何机关和组织反馈或提起诉讼。2020年6月11日,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法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于余某某、王某某均为建档立卡的贫困户,且认罪认罚,综合全案情况,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建议对余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对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余某某、王某某对该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2020年7月31日,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
鉴于余某某、王某某均属贫困户,直接进行经济赔偿有困难,检察机关经与法院沟通协商,建议对该二人以劳务代偿方式承担民事责任。后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协议:(1)余某某、王某某以劳务代偿的方式履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由其二人义务担任护河员二年,每人以年工资5000元折抵赔偿款,合计20000元。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开始履行,具体履行方式、时间、内容等由某镇林业站制定并监督执行。(2)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余某某、王某某不服从某镇林业站的安排履行护河义务,则由其二人以现金支付的方式履行每人10000元的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对于捡拾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尸体并出售的行为,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应当缜密分析,结合作案动机、手段、时间、地点及生态危害等因素综合判断,正确理解把握入罪标准,认真理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准确认定共犯、追诉漏罪漏犯,全面追究破坏生态环境犯罪行为人的刑事和民事责任。同时,司法助力脱贫攻坚工作,对建档立卡在册的贫困户,以劳务代偿的方式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既充分考虑到行为人的实际经济履行能力,又通过身体力行的护河劳动,对其进行监督教育,促使行为人主动履行生态修复责任,积极务实地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达到了“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普法宣传目的,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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