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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争创丨公开听证、公开宣告、检察官说案,西安铁检院全要素开展刑事检察工作

发布时间: 2021-05-31
  为持续深入推进 “三有”争创活动,进一步落实《陕西铁检机关全要素工作指标业绩考评实施办法》,近日,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础上,对两起拟相对不起诉的盗窃案件进行了公开听证。在做出不起诉决定后公开宣告送达了不起诉决定书以及不起诉理由说明书,同时进行了以案释法,落实了检察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取得了良好效果。听证会由西安铁检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徐萍主持,邀请了人民监督员、值班律师、公安机关代表、辩护人等作为听证员参加听证会。办案人向听证员介绍了基本案情、主要证据、法律规定、量刑情节等,并详细阐述了检察机关拟做出相对不起诉的理由。经听证员集体评议,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两起盗窃案犯罪嫌疑人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基本案情】
  案例一:2021年3月19日14时许,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乘坐D1925次列车从绵阳前往成都东,在列车运行至德阳站时,陈某某将被害人龚某存放于3号车厢大件行李处的蓝色行李箱盗走,内装有iPadAr3平板电脑一部及衣服、鞋子和化妆品等物品。经鉴定,被盗iPadAr3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2591元。陈某某在自家小区停车场内将行李箱中的iPadAr3平板电脑拿出,其余物品丢弃。被盗iPadAr3平板电脑已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陈某某到案后认罪悔罪,向被害人进行了物质赔偿,并已得到被害人谅解。
  案例二:2020年9月22日19时许,犯罪嫌疑人高某某在绥德火车站候车室候车,旅客马某某向其求助让帮忙用手机扫码租借充电宝。19 时35 分许,犯罪嫌疑人高某某在用马某某手机中的支付宝扫码支付押金的过程中,知晓了马某某支付宝账户的支付密码。21时30 分许,犯罪嫌疑人高某某帮马某某返还充电宝并用马某某手机支付费用时,趁马某某不备,将马某某支付宝账户中的2200元转入自己使用的一支付宝账号。马某某发现支付宝账户有大额转账,当场将高某某扭送至绥德火车站派出所。案发后,高某某主动退赔并已得到被害人谅解。
  检察机关以听证方式审查案件是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良好途径,西安铁检院以透明、公开的形式,对拟作不起诉的刑事案件举行公开听证,不仅让案件当事人感受到了司法威严和司法温度,而且还促进了社会各界对检察机关刑事案件审查工作的了解和参与。通过公开宣告,被不起诉人真诚悔过,表示愿意接受检察机关的处理,感谢检察机关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承诺今后不仅要遵纪守法,回报社会,还要以自己的亲身经历去教育、警示他人。公开听证和不起诉公开宣告“两公开”工作,不仅传递了“看得见”、“摸得到”、“能感知”的检察温度,又成为一堂生动鲜活的法治教育课堂。
  自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推行“全要素”工作指标业绩考评以来,西安铁检院在上级院的领导下,强化理念指引,开拓工作思路,充分挖掘案件价值,在完成认罪认罚、确定刑量刑建议等“规定动作”之外,主动分析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项点,结合案情撰写调研文章、典型案例或者检察建议等,完成“自选”动作,为提升队伍整体素质,实现刑事检察工作质效的全面提升打下了坚实基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陕西省刑事立案量刑最新标准》(2020年10月19日更新)
  盗窃罪(刑法264条)
  (一)盗窃价值2000元为“数额较大”(特殊情形(1-8)为50%),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二)盗窃价值4万元为“数额巨大”(特殊情形(3-9)为50%,属“其他严重情节”),刑期三年至十年。
  (三)盗窃价值4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特殊情形(3-9)为50%,属“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刑期十年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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