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申请人谢某系安康某镇村民,2015年3月,同村村民樊氏三兄弟经村委同意,在该村一块林地里搭建临时建筑,后一直未拆除,谢某认为该林地属于其所有,樊氏三兄弟在该林地上搭建临时建筑损害了其林地经营权,经协商未果,遂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起诉要求樊氏三兄弟停止侵权,拆除所建建筑,但谢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林地属于其所有,铁路两级法院最终以证据不足,驳回谢某诉讼请求。谢某不服,向我院提出民事诉讼监督申请。
承办人在依法审查、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认为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但是考虑到谢某因此事多年诉讼,常年上访,与对方积怨较深,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且谢某年逾七旬,身体及经济条件差。为彻底解决因本案产生的矛盾,承办人多次与谢某、谢某的养子及其代理人、樊氏三兄弟进行电话沟通,倾听双方意见。沟通中谢某向我们反映当地镇政府未对其妥善进行安置。为此,承办人前往安康市旬阳县,与蜀河镇镇政府工作人员、蜀河镇杜口村四组村支部书记就谢某申请监督一案进行座谈,意图通过协调政府妥善安置谢某以化解本案矛盾,座谈会上承办检察官提出由镇政府对谢某妥善安置以化解矛盾纠纷的解决方案,镇政府表示高度重视谢某安置问题,同意检察机关的解决方案,但因谢某要求进行具体安置的土地现属地质灾害频发区,不能根据谢某要求进行安置。
在未能通过安置谢某化解本案纠纷后,承办人转换思路,通过深入研判发现樊氏三兄弟在案涉土地上搭建的临时建筑属非法建筑,涉嫌非法占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承办人与蜀河镇镇政府多次进行沟通,督促蜀河镇镇政府积极履职,依法拆除非法建筑,恢复涉案土地原状。经过不懈努力,8月17日,在蜀河镇镇政府的协调下,樊氏三兄弟自行拆除非法建筑。至此,谢某多年诉讼、上访的事项得到了彻底解决,谢某对案件的办理结果非常满意,电话向承办人表达了感激之情,并向分院撤回了监督申请,承办人经审查,谢某的撤回监督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作出终结审查决定。
该案是分院成功化解的第一例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该案的成功化解,是我院结合自身业务实际,开展检察为民办实事活动又一生动事例,不仅体现了我院将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融合的思维,借力公益诉讼,助推民事纠纷化解的效果。也充分体现了我院在办案中以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实际问题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妥善化解检察环节的矛盾纠纷,让“枫桥经验”在我院落地生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