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由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敖某某等三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刘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在案发地——安康市紫阳县高桥镇公开开庭审理,安康市“禁捕办”、安康市及各区县农业农村局、紫阳县公安局的工作人员以及当地群众到现场旁听。
2021年6月21日至22日,敖某某、袁某自重庆市城口县驾驶皮卡车至陕西省紫阳县高桥镇权河村一组(小地名:权河口,属于任河多鳞铲颌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域)非法垂钓,共计钓获多鳞白甲鱼50尾。6月22日晚,敖某某、刘某某、袁某三人使用电鱼设备非法电鱼,电捕多鳞白甲鱼共计206尾。案发后,经鉴定多鳞白甲鱼(又名多鳞铲颌鱼、钱鱼)属于鲤科,于2021年2月1日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此外,刘某某于2021年1、2月份在安康市恒口示范区月河河道内(禁渔区)使用地笼(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捞黄鳝、龙虾等水产品,所得渔获物均已食用或出售。
庭审现场
检察官当庭指控三名被告人非法猎捕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均应当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出对三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到十个月不等刑期,宣告缓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另外,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建议对其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单处罚金。
同时,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检察官指出,三名被告非法垂钓及电捕多鳞白甲鱼的行为造成了国家水生野生动物资源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还应分别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并据此对三名被告提出了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人民币共计54800元的诉讼请求。
三名被告人对其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当庭认罪、悔罪,并表示愿意积极赔偿,承担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
法庭经审理后当庭作出判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及诉讼请求全部被采纳。
检察官以案说法
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不仅会侵犯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制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还会造成国家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失,损害到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本案发生于2021年6月,案发地点属于任河多鳞铲颌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域,该保护区内有大量多鳞白甲鱼,但由于多鳞白甲鱼系2021年2月1日才被调整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加之部分群众法律意识淡薄,导致水生野生动物类犯罪时有发生,为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震慑一方的目的,安康铁检院通过现场以案说法方式引导广大群众同心协力保护生态环境和国家资源,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普法小贴士
长江“十年禁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要指示精神,保护长江母亲河和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为全局计、为子孙谋,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重要决策。2019年12月27日,农业农村部发布通告,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长江流域332个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注:含安康市紫阳任河多鳞铲颌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注:含安康市境内的汉江干流)除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最迟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农业农村部、公安部联合开展为期一年的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
水生野生动物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共建和谐美丽中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实现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我们人人有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