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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伊始,安康铁检刑事检察重点干了这些事儿

发布时间: 2021-02-03

  2021开年,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认真落实上级工作部署,紧盯铁检工作发展中的主要矛盾和问题,聚焦核心业务,树立靶向思维理念,把监督办案作为第一要务,全面提升法律监督质效,多项核心业务取得新进展。

第一项

禁渔期电鱼被行政处罚,立案监督!

  自2021年1月1日起,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安康铁检院主动融入安康市长江流域禁捕退捕工作,积极开展对非法捕捞等案件的立案监督工作。

  2019年4月,家住汉江边上的某村村民李某某带着电瓶、逆变器、电线竹杆等工具,来到汉江与月河交汇处水域电鱼被渔政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最终,李某某被处以行政罚款800元。

  2021年1月,安康铁检院经走访相关行政机关并调阅行政处罚案卷后,认为李某某在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电鱼,其行为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遂依法开展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目前,公安机关已对李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立案侦查。

第二项

非法狩猎的两名帮助犯,依法追诉!

  2021年1月,安康铁检院在审查起诉马某某、邝某某非法狩猎一案中,发现秦某某在明知马某某、邝某某架设电网猎捕野猪的情况下,仍帮助其二人安装架设电网所需木桩,先后猎捕野猪3头,秦某某分得少量野猪肉。在审查起诉琚某某非法狩猎一案中,检察官发现夏某某在明知不能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情况下,还邀请琚某某到其老家苞谷地里架设电网猎捕野生动物,并给琚某某捕猎所使用的电瓶充电。

  检察官认为,秦某某和夏某某明知他人实施非法狩猎行为仍为其提供帮助,构成非法狩猎罪的共犯,依法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分别向相关公安机关发出《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追诉两名非法狩猎漏犯。

第三项

偷拿老乡两千元是否起诉,公开听证!

  2020年3月30日,朱某与其老乡叶某某一同乘坐K290次列车,在上车前朱某看见了叶某某上衣内兜里的一沓百元面值的人民币。当天23时许,朱某趁叶某某上厕所之机,将叶某某放在座位上的上衣内兜里的2000元秘密窃取。叶某某回来发现财物被盗后立即向乘警报案,经乘警调查后疑点指向朱某。朱某迫于无奈承认了盗窃事实,并退还了叶某某的2000元。

  该案移送安康铁检院审查起诉后,经审查,朱某平时表现良好,没有盗窃前科,此次盗窃数额刚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犯罪情节轻微,且在案发后将所盗赃款全部返还叶某某,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因此,检察官拟对朱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2021年1月20日,安康铁检院就朱某盗窃一案举行公开听证,邀请相关铁路单位的纪委书记和纪检干部作为听证员,律师代表及公安机关办案民警参加了听证会。经公开听证后,各位听证员一致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同意检察机关对朱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听证会最后,朱某诚恳地表示了认罪悔罪:“感谢检察院对我作出不起诉决定,感谢检察官对我的教育,我真的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今后一定吸取教训,不是自己的东西绝对不拿,坚决做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第四项

逮捕后无继续羁押必要性,建议变更!

  2020年10月29日至11月4日期间,家住重庆市的李某某、赵某某在安康市宁陕县蒲河流域内,先后使用“笼壶”非法捕鱼六次。李某某、赵某某共放置笼壶35个,捕获野生鱼类4132尾,净重62.6斤,并将渔获物藏匿于水潭中,准备运往重庆老家销售。2020年11月4日,李某某、赵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公安机关以李某某、赵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提请检察机关依法对二人批准逮捕。

  2021年1月4日,安康铁检院收到李某某、赵某某二人家属的申请,要求对李某某、赵某某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检察官经初审后,当日作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立案决定,并于次日到看守所提审李某某、赵某某,同时征求了看守所管教及公安机关办案民警的意见。检察官经审查后认为,李某某、赵某某并非暴力犯罪,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在侦查阶段供述稳定且自愿认罪认罚,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表现良好,目前案件证据已经收集固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遂建议公安机关对二人变更刑事强制措施。

  2021年1月8日,公安机关依法对李某某、赵某某变更刑事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检察官及时将羁押必要性审查结果通知了李某某、赵某某二人的家属。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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