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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讯?二万多尾鱼入汉江!恢复性司法看安康

发布时间: 2018-11-13

    11月9日上午,安康市涉渔案件恢复性司法放流活动在瀛湖码头举行,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安康铁路公安处、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安康市水利局、市区渔政部门有关负责同志以及瀛湖周边镇办群众代表共同参与。本次活动特邀安康市公证处公证人员全程进行公证。

 

    当日共向瀛湖投放鱼苗4600余斤,2万余尾,总价值3.2万元,鱼苗品种为经渔政部门检测合格的花鲢、白鲢等适合瀛湖生态的鱼种。投放目的主要是用于渔业资源和水生态环境的修复和补偿。所放鱼苗均系2018年经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公诉,由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4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狩猎罪刑事案件的8名被告人自愿购买。

 

    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长黄志平在放流活动开始时指出,检察机关依法追诉生态环境领域刑事犯罪具有三重目的。首先是依法严厉打击犯罪,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有力遏制,强力震摄;其次是在惩治同时,对认罪悔罪,愿意修复被破坏生态的,依法从宽处理,最大限度恢复自然生态;最后是通过公开宣告、公开放流等活动,达到更广泛的警示宣传效果。

 

    此次生态放流活动是近年来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实践恢复性司法理念的一个缩影。此外,在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和公益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也对生态修复进行了积极探索。

 

    自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对安康市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审查起诉工作进行集中管辖以来,该院十分注重树立恢复性司法理念,并在具体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探索实践。

 

    一是坚持案卷审查与亲历性审查并重,在查明案情的同时,实地查看生态环境受损情况。二是坚持惩罚与修复并重,在提出量刑建议的同时,还提出生态放流、补植树木等生态修复具体建议。三是坚持实践探索与机制建设同步,注重总结个案实践经验,积极与法院、公安机关,以及渔政、林业等行政执法部门沟通联系,共同建立和规范恢复性司法的工作机制。

 

    案情简介

   【覃某等非法捕捞水产品系列案件】

    2017年6月中旬,被告人覃某等6人分别在紫阳县上坝河不同河段使用自制电鱼工具进行非法捕捞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覃某等人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非法捕捞,严重破坏了水产生物的正常生长和繁殖,应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依法提起公诉。

 

   【马某某等人非法狩猎案】

    2016年9月至12月,被告人马某某、郑某某在石泉县两河镇自家附近的一林扒内架设电网进行非法狩猎,共捕获野猪、猪獾各1只。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马某某、郑某某在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非法狩猎,严重破坏了陆生野生动物的正常生长,应以涉嫌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依法提起公诉。

 

   【处理结果】

    上述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官对各被告人进行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教育引导其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对生态环境破坏的严重性,均自愿积极购买鱼苗进行生态修复。最终法院在审理中认可了上述被告人自愿购买鱼苗修复生态的行为,依法对其从宽处罚。

同时,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对共同参与犯罪的家属,在进行追诉后,依法作出不起诉,并进行了公开宣告。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一对一修复当然是生态恢复的首选,只因马某某等人非法狩猎案无法购买到野猪、猪獾等野生动物放归自然修复生态,而灵活采用“堤外损失堤内补“的变通办法,通过投放鱼苗代替修复。

   

    法条速递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狩猎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结语

    追诉犯罪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修复生态是其职责的必然延伸。随着生态环境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大,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将继续实践探索,努力打造恢复性司法品牌亮点工作,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同时,携手相关部门共同守卫祖国的绿水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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