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检察动态

双周讲学丨严打非法交易野生鸟类犯罪 厘清案件定性法律适用问题

发布时间: 2025-06-23

  为切实加强野生鸟类资源保护,依法严打非法猎捕、交易野生鸟类犯罪,6月23日,陕西省秦岭南麓地区人民检察院开展“双周讲学”活动,该院检委会专职委员宋利军以“收购、贩卖野生鸟类行为的定性分析”为题,通过一起典型案例的讲解,系统分析了收购、贩卖野生鸟类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

  讲学以秦岭南麓检察院办理的“丁某等人非法交易野生画眉鸟案”为切入点,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22年4月9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20年2月6日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展开分析,重点厘清了两个法律适用问题:
  一是当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存在法条竞合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未达到“情节严重”的,适用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达到“情节严重”的,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二是明确未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以开设花鸟店为名义,大量收购野生鸟类等“三有动物”的行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中“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开办交易场所、进行网络销售、加工食品出售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下一步,秦岭南麓检察院将立足跨行政区划检察职能,充分发挥集中管辖环境资源类案件的优势,依法从严从快打击涉野生鸟类犯罪,全方位开展涉野生鸟类保护公益诉讼工作,以法治精神守护好秦岭的野生鸟类资源和绿水青山。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