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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生物多样性日 守护生物多样性:小案件里的大生态

发布时间: 2025-05-22

  5月22日是国际生物多样性日,今年的主题是“万物共生 和美永续”,呼吁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之道,创和美永续之路,进而推进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治理新进程。

  当全球目光聚焦于雨林、海洋和濒危物种时,陕西省秦岭南麓地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秦岭南麓检察院”)的检察官们以脚步丈量自然,用法治守护生灵,在“小案件”中书写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大文章”。让我们看看这些来自一线的检察故事。

守护“山中精灵”

检察官织密野生兰草保护网

  2023年12月29日,彭某某在未经林业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私自采挖宁陕县某村35株野生蕙兰(国家二级保护植物),其家人准备带回外地种植时被查获。案发后,彭某某主动赔偿生态损失费,涉案兰草已补种成活。秦岭南麓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彭某某的行为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依法提起公诉。法院采纳该院的量刑建议,判处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该案彰显了秦岭南麓检察院依法打击破坏野生植物资源的决心,同时通过生态修复机制,实现惩治犯罪与环境保护的双重效果,为秦岭生物多样性筑牢法治屏障。

守护"山林歌者"

司法助力野生鸟类保护

  2019年1月至2023年4月期间,王某某、贺某某等人非法猎捕、收购并出售画眉鸟,丁某某从王某某等人处收购画眉鸟后,借助微信平台,将这些画眉鸟销售给江苏、上海、浙江等地的姜某某、聂某某、熊某某等人,姜某某等人又通过其在浙江、上海、江苏开设的店铺,将收购的画眉鸟对外销售。经专业认定,涉案的698只画眉鸟均属噪鹛科画眉,涉案价值高达3490000元。

  2024年4月,秦岭南麓检察院以丁某某、聂某某、熊某某、王某某、姜某某、贺某某6人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且丁某某、聂某某、姜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针对各被告人对野生动物资源造成的损害,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赔偿野生动物资源及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安康铁路运输法院依法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丁某某、聂某某等人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从事野生动物相关经营活动,同时赔偿野生动物资源及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共计266550元。

  该案通过“刑事+公益”双轨追责,斩断跨区域非法交易链条,为野生鸟类筑起司法保护屏障。

守护“汉江鱼跃”

检察蓝护航长江生态瑰宝

  2021年至2023年期间,余某某与尹某等五人在陕西省安康市汉江河道内使用禁用渔具“排钩”非法捕捞黄颡鱼1.1万余斤,王某丙、王某丁充当司机协助运输,余某某收购上述渔获物后出售至重庆市等地,非法获利50余万元。经鉴定,该鱼种是兼具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的淡水水生生物,长期非法捕捞破坏了水生生物资源,影响了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减弱了水域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抵抗力,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2024年5月,秦岭南麓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采纳了秦岭南麓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并最终判处余某某等人六个月至一年十一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追缴违法所得96万余元,并判令赔偿生态损失费52万余元,同时禁止各被告人从事渔业相关活动。

  案件办结后,秦岭南麓检察院持续做好“后半篇文章”,2024年9月,联合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开展“长江十年禁渔”增殖放流活动,在各界见证下投放2万尾鱼苗修复生态。

  从守护幽谷兰草到解救山林画眉,再到呵护汉江鱼群,秦岭南麓检察院用实际办案践行着:生态司法保护不只在深山老林,更在百姓的房前屋后、市集的鸟笼鱼缸、渔民的排钩网箱。每一株重绽生机的蕙兰,每一声重获自由的鸟鸣,每一尾重返江河的鱼儿,都在诉说着检察蓝与生态绿交织的守护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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