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秦岭南麓地区人民检察院成功办理了一起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再次彰显了司法机关对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坚定决心和法治权威。
案情回顾
2023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欧某某在汉阴县平梁镇其本人耕地和集体林地附近安放猎套猎捕野生动物,共猎获野猪3头和国家“三有”保护动物3只、果子狸3只、猪獾2只。欧某某将上述野生动物宰杀后出售给石泉县池河镇彭某某(另案处理),获利4900元。经认定,欧某某非法狩猎地点均为禁猎区,使用的狩猎工具为禁用的工具。
庭审直击
针对欧某某的犯罪行为,秦岭南麓检察院依法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检察院还就欧某某的犯罪行为对野生动物资源造成的损害,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详细出示了指控欧某某罪名的证据材料,并围绕犯罪事实、量刑建议、社会危害性等方面发表了公诉意见。欧某某在听取公诉意见和法庭教育后,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愿意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对检察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提出的量刑建议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诉求等全部采纳,并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欧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
守护绿水青山,秦岭南麓检察院始终在行动。下一步,在持续打击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同时,将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综合履职,全力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共同促进秦岭地区生态环境与经济的高质量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