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当如兰,幽谷长风,宁静致远。”兰花,属兰科,是单子叶植物纲,为多年草本。其以花型优美、独具四清(气清、色清、神清、韵清)以及高雅纯洁的气质,位列中国十大名花,与“梅、竹、菊”合称“花中四君子”,承载着中华民族千年的文化底蕴与精神气度。可如今野生兰花却因自身繁育率低、高度依赖特定授粉者与共生菌、对栖息地变化敏感且受人类采挖影响,深陷濒危困境。为此,2021年9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新修订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规定,野生兰属植物(兔耳兰除外)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美花兰和文山红柱兰为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常见品种蕙兰、春兰、建兰、寒兰、墨兰等都在其中。这意味着,任何人对野生兰花的采伐、毁坏、买卖、运输、加工行为均可能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宁陕县地处秦岭山脉中段南麓,森林繁茂,本是野生蕙兰等众多野生动植物的栖息乐土。然而在2023年12月29日,被告人彭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出于个人欣赏的目的,使用锄头采挖生长在宁陕县某镇某村某组杜某某屋后的一簇野生兰草,其家人准备乘坐高铁带回外地种植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这簇兰草名为惠兰,株树为35株,是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案发后,彭某某主动缴纳生态损失费,涉案野生蕙兰已补种于宁陕县兰苑且成活。秦岭南麓检察院经审查,认定彭某某非法采伐野生惠兰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情节严重,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8号)第二条的规定,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判决认定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并采纳了检察机关提出的确定刑量刑建议,判处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三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兰本高雅,岂容非法采挖?赏兰应怀敬慕,遵法纪而不逾矩;护兰当尽职责,守高洁以防凋零,方能保兰香长伴、幽芳永绽。如今,补种的兰花在通透的花房中,叶从刚柔相济,花香清新飘逸,风韵端庄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