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秦岭南麓地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秦岭南麓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获判,该案是新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发布以来,秦岭南麓检察院办理的涉案金额最大的一起野生动物案件。目前一审判决已生效。
案情回顾
2021年2月至2023年4月期间,被告人陈某元、沈某忠、陈某、何某(均另案处理)、贺某波、王某、丁某斌、聂某兵、熊某荣、姜某义等10人在未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况下,非法猎捕、收购、出售画眉鸟。被告人丁某斌通过向王某、陈某元、沈某忠、陈某、贺某波等5人收购画眉鸟,并在微信平台上予以出售,范围涉及江苏、上海、浙江等三省4个买家。被告人丁某斌非法收购、出售画眉鸟265只,被告人聂某兵非法收购、出售画眉鸟145只,被告人熊某荣非法收购、出售画眉鸟161只,被告人王某非法猎捕、出售画眉鸟51只,被告人姜某义非法出售画眉鸟15只,被告人贺某波非法猎捕、出售画眉鸟27只。经认定,案涉698只画眉鸟均为噪鹛科画眉,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349万元。
2019年1月至2021年1月期间,被告人丁某斌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原国家“三有”保护动物画眉鸟,通过微信联络与被告人姜某义、聂某兵、何某(另案处理)进行画眉鸟交易,共计收受购买画眉鸟款项599718元,其中姜某义向丁某斌微信支付272450元,聂某兵向丁某斌微信支付142468元,何某向丁某斌微信支付184800元。后被告人姜某义、聂某兵、何某均违反国家规定,通过其在浙江、上海、江苏开设的店铺将从丁某斌处购买的画眉鸟进行销售。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由于国家对画眉鸟保护程度的升级,将其从原来的“三有”保护动物调整成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以新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发布时间即2021年2月5日为分隔点,对各被告人非法收购、出售画眉鸟的行为给予刑法上的不同评价。即,对于被告人在2021年2月5日之前,无经营许可证非法买卖画眉鸟行为,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而对于画眉鸟调整成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之后,各被告人非法收购、出售画眉鸟的行为则应当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各被告人非法买卖画眉鸟的行为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除了应负刑事责任外,还应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依法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赔偿野生动物资源及生态环境损害费用。考虑到各被告人认罪认罚,具有坦白、退赃、预缴赔偿金等情节,且其中被告人丁某斌、聂某兵、熊某荣、王某实施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不具有从重处罚情形,且未造成动物死亡,并全部退赃退赔,确有悔罪表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故秦岭南麓检察院依法分别向法院提出从轻处罚及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
日前,经审理,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认定,对检察机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全部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并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
检察官提醒
自2021年2月起,画眉鸟已被列入新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及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都是我国刑法所明文禁止的犯罪行为。野生动物是地球自然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社会必不可少的资源,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改善自然环境具有重要的意义。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我们的地球,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检察官在此呼吁,广大养鸟爱鸟人士,不要买卖、杀害野生鸟类,我们要保护生态和谐,理性爱护动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第二部分第(九)项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开办交易场所、进行网络销售、加工食品出售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价值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价值二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的;
(二)为逃避监管,使用特种交通工具实施的;
(三)严重影响野生动物科研工作的;
(四)二年内曾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受过行政处罚的。
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不具有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且未造成动物死亡或者动物、动物制品无法追回,行为人全部退赃退赔,确有悔罪表现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百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可以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做、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