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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路毁林逾十年,刑事追诉、公益诉讼、碳汇赔偿,一样也不能少

发布时间: 2024-03-20

  一起十年前的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犯罪嫌疑人出走非洲,回国后关闭手机、失去联系,眼看就要过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怎么办?

  陕西省秦岭南麓地区人民检察院给出的答案是:积极调取相关证据,以证据为核心,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依法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提起公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和林业碳汇赔偿,一样也不能少。

案情介绍

  2012年12月,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某煤矿负责人张某某和汉滨区大竹园镇某社区签订了修路协议,约定由张某某负责办理修路涉及的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2013年4月至2013年12月期间,张某某在未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安排指挥施工队在某社区林地上修路并堆放弃渣,造成林地原有植被、林业生产条件被严重破坏,经鉴定共占用林地14.046亩。

  案发后,张某某于2013年12月离开安康市,2017年出国前往非洲,在刚果民主共和国投资经营采矿业,直到2019年才从非洲回国。张某某回国后便躲避在外,从不回家居住。在公安机关通过其亲友打电话告知张某某,其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已被刑事立案,要求其配合调查后,张某某便关闭手机、失去联系,造成案件侦查工作进展困难。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经过十年就不再追诉,眼看案件就要超过十年的追诉时效。

  秦岭南麓检察院了解情况后,立即提前介入该案,与公安机关多次会商,共同分析案件事实证据,积极调取张某某逃避侦查的相关证据,解决法律适用难题,明确下一步的侦查取证方向。经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共同做工作,在强大的法律震慑和政策感召下,张某某于2023年11月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件得以顺利侦查终结。2023年11月13日,公安机关向秦岭南麓检察院移送起诉。

  秦岭南麓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公安机关告知其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已被立案侦查后,采取出国、关闭手机、躲避在外等方式逃避侦查,本案依法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应对张某某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提起公诉。同时,张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犯罪行为,破坏了国家森林资源,造成了森林吸收二氧化碳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张某某依法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经安康市汉滨区某农业公司测算,张某某修路毁坏的林地自2014年以来的林业碳汇价值为15147.20元,森林植被恢复费用为631246元。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检察官告知张某某,森林具有碳汇功能,树木通过光合作用吸收二氧化碳、放出氧气,把大气中的二氧化碳转化为碳水化合物固定在植被与土壤当中,从而减少大气中二氧化碳的浓度。因此,非法占用林地犯罪后不仅要补植复绿,而且要赔偿林业碳汇价值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认罚”应当结合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因素来考量,有赔偿能力而不赔偿损失,则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23年12月14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张某某向检察官表示自己自愿交纳森林碳汇价值损失,并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中签署了自愿交纳林业碳汇价值损失15147.20元的意见。2023年12月15日,秦岭南麓检察院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张某某的刑事责任,并判令张某某赔偿森林植被恢复费用631246元。

庭审现场

  2024年3月19日,张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在案发地汉滨区大竹园镇开庭审理。本案由秦岭南麓检察院检察长周兴安出庭公诉,安康铁路运输法院院长王琪轩担任审判长,现场旁听群众达二百余人。庭审中,公诉人出示了大量证据,证实被告人张某某非法占用林地14.046亩的犯罪事实,以及张某某的犯罪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失,需要赔偿森林植被恢复费用631246元,张某某已自愿交纳林业碳汇价值损失15147.20元的事实。法院经审理后当庭作出判决,以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此外,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某某应赔偿森林植被恢复费用631246元。

  庭审结束后,办案检察官和法官向旁听群众发放保护秦岭生态环境的普法宣传资料,解答相关法律咨询,并接受了安康电视台记者的现场采访。

  下一步,陕西跨行政区划检察机关将继续做好“认罪认罚+碳汇”工作,会同法院、行政机关把被告人赔偿的碳汇价值损失全部用于“安康生态司法林业碳汇教育实践基地”建设,持续推进造林绿化、节能减排工作,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为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贡献检察力量。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 【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三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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