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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适用速裁程序成功办结首批案件

发布时间: 2020-01-15

  2019年12月27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人民检察院、陕西省公安厅、陕西省司法厅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工作办法》)下发施行,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立即认真贯彻落实。短短几日内,便适用速裁程序成功办结滥伐林木案、非法狩猎案及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等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3件3人。

  这是刑诉法修改后,陕西铁检机关首次适用速裁程序办理案件,平均审查起诉时限缩短至原来的三分之一。安康铁检院积极探索实践刑事速裁程序的相关规定,加强与公安、法院的沟通交流,确保办案“提速保质”两不误。

 

01

认真学习,立即落实

  收到《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工作办法》文件后,安康铁检院立即落实,组织刑检部门所有办案人员积极学习,深入领会速裁程序的精神实质,同时结合工作实际,针对案件办理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和难点,集体讨论研究解决办法,保障速裁程序在案件办理中的应用。

02

依法办案,简化程序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应当当庭宣判”,用时短,流程快,兼顾了公平和效率。安康铁检院在办案过程中,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及《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工作办法》的相关要求,对办案程序进行简化,对法律文书进行优化,告知文书四合一,审查报告表格化,减少内部审批环节,极大地提高了办案效率。

03

严格把关,提速保质

 

  承办检察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全面阅卷、仔细核查,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坚决避免“带病起诉”。在对犯罪嫌疑人释法说理,同犯罪嫌疑人的律师充分沟通后,所办3件案件向法院提出的精准量刑建议均被采纳,并且均当庭宣判,息诉服判率达到100%,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如柳某某非法狩猎案,审查起诉用时9天,法院2天内审结,庭审用时6分钟,当庭宣判,同时被告人当庭表示不上诉。

04

检律合作,保障诉权

  承办检察官阅卷后认为可以使用速裁程序且犯罪嫌疑人自愿选择适用该程序的,第一时间与值班律师联系,由律师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

  安康铁检院要求,全体干警要认真学习速裁程序的相关规定,在办案工作中严格贯彻落实,将速裁程序用准用好,不仅要让承办案件得到公平公正的审判,还要兼顾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使案件能够快速审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侯,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第二百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裁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三)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

  (五)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

  第二百二十四条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规定的送达期限的限制,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当庭宣判。

  第二百二十五条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情形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三节的规定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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