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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保护】检察长出庭支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发布时间: 2019-07-12

庭审现场

   2019年6月24日上午,被告人费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石泉县人民法院后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这是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办理的第一起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该院检察长黄志平以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履行职责。安康铁路运输法院郑鸿院长担任审判长,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审理此案。当地二十余名群众代表旁听了庭审。近日,本案判决已经生效。

 

案情简介

   2017年农历7至10月,费某某独自或者多次伙同他人利用拉设电网、放置猎夹的方式进行狩猎活动,猎杀野猪两只,红腹锦鸡一只。非法猎杀的野猪属于“三有”(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野生动物,红腹锦鸡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鉴定,红腹锦鸡的价值为5000元。

案发现场

 

诉前调查

亲历性审查

   费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一案,由安康市石泉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根据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西安、安康两市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移送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时经石泉县人民检察院办理诉前程序,本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并移送起诉。

   受理案件后,检察长黄志平作为承办检察官仔细审阅案卷,反复研判案情,逐一审核证据,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告知其诉讼权利,制定了周密详实的举证提纲和出庭预案,以确保案件质量。针对案件证据存在的问题,提出多条证据补强意见,要求公安机关及时补正,以夯实证据链条。

   同时先后两次前往案发现场实地查看,进行亲历性审查。为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同时充分考虑被告人的身体状况,在与安康铁路运输法院进行协商后,将案件的开庭工作放在当地法庭进行,兼顾了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庭审现场

   宣读起诉书

   庭审过程中,黄志平检察长宣读了起诉书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并围绕诉讼请求,客观全面地示证、质证。针对非法猎杀野生动物的客观事实、主观故意、认罪态度等量刑情节、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刑事、民事公益诉讼庭审焦点发表辩论意见。费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当庭宣判,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狩猎罪数罪并罚判决被告人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5000元,支持了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提出的民事公益诉讼请求。费某某当庭进行了赔礼道歉,并缴纳了罚金和生态修复金共计10000元。

 

办案效果

当地生态环境

   本案的宣判,让当地群众更清醒地认识到保护生态环境及野生动物资源的重要性。同时向当地群众宣传野生动物资源作为一种自然资源,具有生态、社会的多重属性和价值。严禁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否则就会违法,甚至犯罪;破坏生态资源的行为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更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和相应的修复责任。

   在安康辖内,非法狩猎、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案件时有发生。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承担着依法打击环境资源犯罪、保护生态环境的重大职责。该院检察长以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带头办案具有引领作用,对生态环境保护具有更好宣传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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