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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鱼入江补过错 法律处罚显温情

发布时间: 2019-06-26

家住旬阳县汉江河边、年近八旬的陈老汉,以给孙子“打牙祭”为由,在禁渔期内,驾驶自备的小机船,使用禁用的密眼网在汉江放网捕鱼。在收网时被水产管理人员巡查时发现,后经公安机关侦查,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移送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审查起诉。

承办检察官审查了案件事实和证据,认为该陈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捕捞工具捕鱼,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并对汉江渔业生态资源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在办案过程中,检察官对该陈进行了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使其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和后果,心悦诚服地表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并进行生态修复。承办检察官积极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先后与渔业、水利等部门沟通协调。之后,陈某自愿购买经权威部门审查批准、适合在汉江水域生长的2000余尾鱼苗,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现场放流。

鉴于犯罪嫌疑人陈某的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以及该陈犯罪时已年逾75周岁,犯罪后的认罪态度和自愿投放鱼苗修复生态的悔罪表现,依照“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6月19日,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对陈某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并公开宣告,使陈某和旁听群众深受教育。

该案的办理既依法打击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又达到了生态修复和法律宣传的良好效果,彰显了检察机关保护生态环境的主动担当,达到了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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