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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盩山厔水•德法润心】联合训诫强监管 警示肃纪守底线

发布时间: 2025-06-16

  为强化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提高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律意识和纪律意识,减少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及再犯罪等情况的发生,进一步促进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开展。2025年6月12日,周至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联合周至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局对2名在严管期间不遵守信息化核查规定、人机分离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训诫谈话,并发出《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闫某、李某二人系周至县骆峪镇司法所社区矫正对象,均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矫正期限自2025年5月27日起至2026年5月26日止。入矫以来,闫某、李某二人对自身所犯罪行认识不足,社区服刑身份意识不高,严管期间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多次联系不上、位置定位失败,李某更是出现人机分离的情况。社区矫正管理局将二人的违规情况及拟处理意见通报至我院,经审查,认为社区矫正管理局拟对二人进行的训诫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后同社区矫正管理局共同组成工作组,开展了此次训诫工作。训诫过程中工作组本着“警示教育、诫勉督导、责令纠正”的原则对2名社区矫正对象进行了警示训诫,向二人详细讲解社区矫正期间严管处遇、信息化核查规定、违规后应受处罚等法律规定,告诫他们切勿触碰法律红线,自觉接受社区矫正监督管理,遵守社区矫正法律规定和相关要求,争取早日回归社会。随后,2名社区矫正对象对违反社区矫正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了深刻检讨,表示日后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做到“日汇报、周见面、月总结”,积极配合社区矫正机构做好教育监管工作。

  此次训诫教育,进一步强化了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教育,树立了社区矫正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对社区矫正对象起到了较好的威慑和警示教育作用。下一步工作中,我院与社区矫正管理局将继续加强协作配合,加大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力度,确保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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