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最高法颁布《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2024年9月省检察院下发《陕西省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联席会纪要精神》,为进一步强化财产性判项执行审查衔接机制,履行刑事执行检察职能作用,提高减刑假释案件办理质效,周至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结合2024年7月以来收到省内安康监狱、关中监狱等抄送的减刑、假释调查函,对2024年下半年周至县法院收到的监狱发函核实“服刑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调查回复情况进行专项检察。
检察组首先就监狱抄送的6份核实情况函,向县法院立案庭逐一了解案件系统状态和办案情况,与执行局核对收到的建议调查函情况台账及回复情况。经检察发现,县法院在服刑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调查函回复相关工作中,存在未按规定期限函复、仅进行程序性回复,并未实际对服刑罪犯财产性判项的履行能力等进行实质性再调查等问题。而其中安康监狱抄送周至县检察院《关于核实袁某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的函》及相关材料中袁某申请将其安康监狱个人账户四千余元用于缴纳罚金。周至县法院在收到该核实函后于2024年10月12日函复安康监狱“经查询袁某名下无任何可执行财产,目前无履行能力”并未处理袁某罚金缴纳申请。
周至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县法院未认真审查核实安康监狱送达的袁某核实函及相关材料,未及时执行罚金刑。针对财产性判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向周至县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周至县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查摆问题,迅速组织整改,并重新审查袁某相关资料,启动执行程序,于2024年12月16日通过陕西省安康监狱将袁某账户3000元依法执行上缴国库,并将执行情况回复周至县检察院。
最高法颁布《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对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的检察监督提出新的要求,其中涉及法院刑事审判庭、执行局及监狱等多个部门,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刑罚监督活动中全过程监督的优势,努力打通刑罚执行工作全链条,将刑罚变更执行监督与财产性判项执行监督紧密结合,一体履职,持续推进财产性判项执行检察工作质效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