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风险源头防控,严防重大交通安全事故发生,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近日,周至县人民检察院邀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卫健局、新周精神病医院等单位召开座谈会,探索开展“病驾”特殊群体排查治理工作。


会上,闫小路主任汇报了周至县人民检察院近年来受理的“癫痫病”等特殊群体涉及的交通肇事案件及针对此问题检察机关的社会治理情况。陈永民副检察长表示,要探索根治“病驾”隐患,避免该类群体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仅靠检察院的力量远远不够,需要各单位协作配合,构建全面、立体的防治网络。最后,各方代表就如何治理“病驾”特殊群体安全驾驶难题提出了多角度深层次的见解,会议达成共识:
一是构建重大交通安全风险防控预警机制。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积极构建重大交通安全风险防控预警机制,全方位排查交通安全“隐患”,建立“癫痫病”等特殊群体驾驶员信息库,织密交通安全防控网,协同共治筑牢安全屏障。
二是探索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县交警大队、县卫健局、县检察院探索打破部门信息壁垒,共享驾驶员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类型和病情等信息,推动解决“病驾”难题。
三是“数字检察”赋能高质效法律监督。县检察院加大运用该单位建立的“禁驾疾病人员持有机动车驾驶证”法律监督模型,推动高质量法律监督。
四是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构建长效制多渠道普法宣传工作机制,提高民众对“病驾”危害性认识,唤醒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群体内心深处的安全意识,引导、鼓励他们自觉放弃申领驾驶证,已经申领驾驶证的按照规定自觉申请注销。
附:
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二)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以及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第六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的条件,但符合准予驾驶的其他准驾车型条件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降低准驾车型。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或者具有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七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四)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五)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六)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依法被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决定强制隔离戒毒,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