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司法救助制度您了解吗?
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是我国法治进程中,保障公民人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政法部门均可以开展此项工作。那么,人民检察院是如何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呢?哪些情形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呢?检察官为您讲解。
什么是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哪些情形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
(七)对于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以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仲裁、保险理赔等方式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八)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生活困难当事人。
哪些情形人民检察院一般不予国家司法救助
一是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二是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案件事实的;
三是故意作虚假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的;
四是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五是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
六是通过社会救助等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七是法人、其他组织提出的救助申请。
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的原则是什么
一是应救助尽救助。凡是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均应当及时提供救助,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二是公平、合理救助。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当事人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做到公平、合理。
三是属地救助。对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由办理案件地人民检察院负责救助。
四是辅助性救助。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救助一次,其他办案机关已经予以国家司法救助的,人民检察院不再救助。对于通过诉讼能够获得赔偿、补偿的,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的主要方式
国家司法救助以支付救助金为主要方式,与思想疏导、宣传教育相结合,与法律援助、诉讼救济相配套,与其他社会救助相衔接。在确定救助金具体数额时,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是救助申请人实际遭受的损失;二是本人有无过错以及过错程度;三是申请人及其家庭的经济状况;四是申请人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最低支出;五是赔偿义务人实际赔偿情况;六是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