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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检讯】激活沉睡法律条款,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利

发布时间: 2024-08-07
  

  案情回顾:

  罪犯王某,男,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自2024年4月22日至2024年9月21日,羁押于周至县看守所)。王某拘留前在中国建设银行办理一笔五十万贷款业务,用于家中猕猴桃收购生意资金周转,2024年7月10日,该笔贷款审批通过,需王某本人亲自前往中国建设银行提取。

  驻所检察室了解到该情况后,充分发挥派驻检察职能,督促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保障拘役执行期间押员的合法权利充分落实。

  一是全面审查,综合评估安全风险。通过调取刑事判决、入所记录、体检报告等资料,向管教了解其服刑期间表现,与罪犯王某及其担保人谈话,要求王某及担保人递交申请书及证明材料,签署保证书,了解核实申请回家的具体情况,确保拘役罪犯不带“病”请假出所。

  二是制发检察建议,充分保障法定权利。针对拘役期间申请回家的特殊情况,综合研判王某回家申请的事由、期限及安全预案等问题,向看守所制发检察建议,聚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准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三是严格审批,确保程序合法。对王某开展谈话教育,进行法律政策讲解,告知王某请假期间应严格遵守纪律规定。对拘役罪犯的请假申请,依法强化检察监督,严格依据《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审批程序经主管部门审核,准许王某请假回家一日。

  四是周密部署,确保“出所放心,回所安心”。王某回所后,驻所检察官与其谈心谈话,了解其回家的情况,及时跟踪心理状态,敦促其认真遵守监规,着力维护监管场所秩序。

  执行被判处拘役罪犯请假制度,是对拘役期间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但执行拘役刑罚的看守所,出于安全防范等因素考虑往往不愿执行,通过此次驻所检察的全程介入监督,对规范工作流程,形成长效机制,均起到示范引领作用,既要确保监管场所安全稳定,更要维护法律权威,保障拘役罪犯的各项权利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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