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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铤而走险贩毒 人赃俱获伏法

发布时间: 2022-09-21
  

 

  近日,周至县人民检察院对马某、贾某某、张某某涉嫌运输、贩卖毒品案提出公诉,周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马某、贾某某犯运输、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案情简介

  经查,2021年10月15日,被告人马某、贾某某联系汉中市洋县的被告人张某某欲购买毒品。其二人驾驶车辆前往洋县,马某、贾某某将毒资交给张某某让其帮忙购买毒品100克。张某某遂联系其上线商定好交易方式后,当日15时许,该上线将毒品扔至马某、贾某某车中,随后二人驾驶车辆返回周至。同日18时许,公安民警在鄠邑区涝峪口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口处将购买完毒品准备返回周至的贾某某、马某二人截获,并查获毒品疑似物一包。经鉴定,贾某某、马某、张某某所贩卖的毒品疑似物中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98.09克。

  针对该案重大、疑难的特点,周至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真研究案情,严把审查关,依法监督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补充调取了大量涉案微信记录、手机通话记录等证据,为庭审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在庭审中,公诉人全面、客观地列举了全案证据,并针对被告人的辩解,播放了侦查机关抓获现场同步录音录像以及讯问被告人同步录音录像,最终三名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罚。后法庭根据其犯罪事实及情节,对其均判处了应有的刑罚。

  毒品和毒品犯罪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历来是国家打击的重点。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毒品祸害家庭、危害社会,百害无一利,广大群众要时刻保持警惕,与毒品划清界限,坚决对毒品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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