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周至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中,发现马召镇东火村一处工厂内有大量难闻气味,严重影响周边群众正常生活。
周至县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干警发现相关情况后,立即前往周至县马召镇东火村该工厂内,了解详细情况并实地走访调查。调查期间工厂并未施工,但厂区内有一处黑色废弃物,流出黑色黏稠液体并散发出刺鼻气味,社会公共利益遭到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中明确规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下一步,周至县人民检察院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查实相关证据资料,对该工厂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向相关行政机关发送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书,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尽职履责,切实保障公众健康,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维护生态安全,为乡村振兴贡献检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