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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出租、出售银行卡,不出门就能赚钱,干不干?

发布时间: 2022-01-21
  

  

  刷卡购物,生活缴费、转账汇款…..小小的银行卡,为工作和生活带来了不少便利,然而,实名办理的银行卡拿在自己手里是生活,交到别人手里,可能就涉嫌犯罪了。

  如果有人向你提出

  出借、出租、出售银行卡、手机卡等

  这种赚钱的主意

  请立即对他说“NO”!

  近期,周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了多名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犯罪嫌疑人。

  高价回收银行卡、电话卡!

  我卖!我卖!

  涉嫌该罪的犯罪嫌疑人均将自己的银行卡及电话卡出租、出售给他人用于网络违法犯罪,并从中赚取佣金。

  他们采取这种“走捷径”的赚钱方式

  却不知已触犯了法律

  等待他们德必将是法律的严惩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款规定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为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的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近年来,电信诈骗频繁发生,银行卡、电话卡的开户人若将银行卡、电话卡以出售、出租等方式交于他人,就可能被他人用作电信网络诈骗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在给社会造成危害的同时,自己也可能会面临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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