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检察要闻

走捷径非法取财 陷囹圄追悔莫及

发布时间: 2021-08-27
  

  

   

  近日,周至县人民检察院受理一起盗窃案件,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依法批捕。

  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于2021年7月23日趁被害人邱某某家中无人之际,见房门未锁,潜入邱某某家中将其200元现金及一块女士手表盗走。

  7月26日,刘某某从被害人雷某某西邻居大门进入后上三楼翻入雷某某家中,将雷某某家中柜子内500元现金盗走后翻墙逃走。

  7月28日刘某某再次来到邱某某家中,敲门时被邱某某当场抓住后报警,公安机关在其车内查获邱某某被盗手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该案中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共计700元,虽数额小,但属于入户盗窃。

  经审查周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依法对刘某批准逮捕

  常言道

  君子生财,取之有道

  心生“懒”念、“贪”念,以窃取他人财物的“捷径”方式“致富”,最终带来的只有牢狱之灾。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