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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看到超市门前的电动车,他出手了……

发布时间: 2021-05-28
  

 

  近日,周至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一起盗窃电动自行车案,犯罪嫌疑人杨某某被依法批准逮捕。

  5月2日,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在周至县哑柏镇客都超市门口,趁人不备,盗窃一辆电动自行车并藏匿于家中

  5月13日,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在其家中查获被盗车辆。经鉴定,被盗的电动自行车价值238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务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有关条款数额、情节标准的意见》“数额较大”为2000元以上,即一般盗窃罪立案数额标准为2000元。

  该案中犯罪嫌疑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以盗窃罪从重处罚。经审查,周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依法对杨某某批准逮捕。

  千万不要走不劳而获的“捷径”,要走勤劳致富之路,切莫再有侥幸心理,铤而走险,如果实施犯罪行为必将会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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