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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贩卖毒品曾入狱 不思悔改又被捕

发布时间: 2021-05-25
  

  近日,周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贩卖毒品案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2020年7月31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周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满释放后,本应洗心革面、重新做人的张某某不思悔改,于2021年2月在贩卖毒品过程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因犯毒品类规定之罪的,属于毒品再犯,从重处罚”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周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为谋私利,在明知是毒品的情况下,仍多次贩卖,屡教不改,是累犯又是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遂对张某某作出了批准逮捕决定

  近年来,我国政府以“零容忍”的态度,多次开展专项行动,重拳打击毒品犯罪。周至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毒品案件过程中,始终坚持从重从快打击,绝不姑息任何毒品犯罪,对毒品犯罪分子严惩不贷,等待张某某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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