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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塔区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申请须知

发布时间: 2019-02-22

    一、本院受理的刑事赔偿案件范围

    以本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申请。

    二、赔偿请求人的法定范围

    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三、应提供的材料

1.刑事赔偿申请书;

    2.相关的法律文书的副本或者复印件一份;

    3.赔偿请求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一份;

    4.赔偿请求人非案件当事人的,须提交与当事人的关系证明材料;委托代理人的,须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等。

四、侵犯人身权的刑事赔偿范围

1.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侵犯财产权的刑事赔偿范围

1.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六、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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