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通过一次性支付国家司法救助金方式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一、救助对象和范围
1、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严重残疾,或者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2、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3、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4、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5、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6、未成年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身体出现伤残或者心理遭受严重创伤,因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7、未成年人的抚养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因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8、追索抚育费,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申请程序
救助申请应当由救助申请人向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提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救助申请人,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2、救助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3、救助申请人为被害人近亲属、监护人的,应提交与被害人的关系证明;4、实际损害结果证明,包括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医疗诊断结论及医疗费用单据或者死亡证明,受不法侵害所致财产损失情况;5、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的需由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的社区(农村)基层组织出具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低保户、五保户等困难群体应提供证明复印件或者其他相关证明材料;6、地方民政部门或者其他基层组织出具的是否获得赔偿、救助等的情况说明或者证明材料;7、息诉罢访保证书;8、其他有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