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速递
2017年至2022年期间,陈某在其家中通过微信的方式从被告人王某处多次购买品牌的箱包、服饰、饰品等。2022年9月,陈某怀疑其买到假冒商品遂报警,公安机关提取并扣押陈某从王某处购买的商品50余件。经鉴定,上述物品多数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经审计,王某向陈某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共计80余万元。2022年11月,王某被抓获。
2023年2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王某提起公诉,王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检察官有话说
消费者权利保护:消费者权益不容侵害从消费者权利保护角度来看,陈某作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期待获得的是符合质量标准、具有品牌价值的正品。然而,王某所售的假冒商品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多项权利。首先,知情权被侵犯。消费者有权了解商品的真实情况,包括其生产来源、质量等信息,而王某通过销售假冒商品,虚假呈现商品情况,使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错误购买决策。其次,公平交易权受损。消费者基于对品牌的信任和正常市场价格的预期进行交易,然而,假冒商品往往以低于正品的价格吸引消费者,但质量却无法保证,这使得消费者无法获得公平的交易条件,遭受经济损失。
检察官提醒:商家必须如实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信息,消费者也应提高警惕,增强辨别能力,维护自身权益。
被侵权商标所有权人权利保护:知识产权的核心价值需守护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权人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对商标的独占使用权。被侵权的商标所有权人,其商标蕴含着巨大的商业价值和市场信誉。王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一方面假冒知名商标,混淆市场,导致消费者对正品与仿冒品难以区分,严重损害了商标的识别作用,使得商标所有权人辛苦积累的品牌信誉受到诋毁,品牌价值被贬损;另一方面,假冒商品的泛滥会抢占正品的市场份额,直接影响商标所有权人的销售业绩和经济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王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商标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这充分体现了法律对被侵权商标所有权人权利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维护了知识产权制度的核心价值。
“不知情”不是免责借口:王某辩称“不知商品为假货”,但检察机关查明其长期通过非正规渠道进货,且销售金额巨大,明显超出正常市场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者“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销售的,即构成犯罪。此案警示商家需对货源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否则将面临刑事重罚。王某案的判决,不仅是对个体的惩戒,更是对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的警示。从设计师笔下的草图到消费者手中的正品,知识产权制度守护着创新与创造的火种。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应树立“尊重原创、抵制侵权”的意识,共同营造“不敢侵权、不能侵权、不想侵权”的法治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部分销售,已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第二条“明知”,是指知道或应当知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明知”:1.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货的;2.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销售的;3.销售假冒烟用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被发现后转移、销毁物证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虚假情况的;4.其他可以认定为明知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