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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手札 “小”案不小办,“分毫不让”保护群众利益

发布时间: 2023-06-30

这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申请人赵亮曾于二十年前借给赵家村赵西组一万元用于缴纳公粮及建校相关事宜。

“那时候我是赵西组的组长,生产大队要完成缴纳公粮的任务,”赵亮顿了顿,年逾七十的老人目光有些遥远,思考了一下继续说道,“就由我垫付了5000元,这个钱还是我向陶子借的。

“那还有5000元呢?

“用于赵西组建校了。”赵亮的代理人陈律师接着说道。

当事人到检察机关申请监督,需要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经第三检察部审核后,符合受理条件,再将案件移送到相应的业务部门办理。

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程序的启动一般有两种方式:当事人申请监督和检察机关依职权监督。依照《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内容是: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赵亮提交的材料有监督申请书、赵亮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审法院民事判决书、市中院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证据材料及委托代理手续等相关材料。依据上述规定,该案符合受理条件,我院第三检察部依照法定程序受理案件后,将相关材料移送到我们第二检察部进行审查办理。

收到材料后,我们第一时间与赵亮及其代理人陈律师联系了解案情,这才有了文章开头的对话。

“这是二十年的老账了,我也是村里的老人了,把钱借给组里也是为了尽自己一份力。”赵亮继续说道,“您再看看,法院给判了组里归还我这一万元的本金,但这利息计算的不对啊!”

陈律师接着道:“这其中的利息虽然不多,但也是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应当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论权益大小。我们认为法院判决有误,所以就来检察院申请监督了。”

作为司法关,办理每一个案件时,都必须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因此,在办理这起民事申诉案件时,我们除了听取当事人意见之外,还向本案的其他当事人也就是时任赵西组组长赵峰进行了询问。赵峰对于一审法院判决支付赵亮一万元本金没有意见,对于赵亮监督申请书中的请求事项也没有意见,同时表明检察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办理即可,只是目前赵西组账上没有可供执行的钱款。

经过认真阅卷和仔细调查,我们办案组认为该起案件符合检察监督条件,经研究向市检察院提请抗诉,市检察院支持了我院的抗诉意见,并向市中院提出抗诉。经市中院提审,该案最终获得改判,赵亮的诉讼请求得到全部支持!

“谢谢检察官帮我解决了这个二十多年的‘老大难’问题,这一万块钱虽然不是多大的数目,但是不瞒您说,我经常半夜想起来这个糟心事,就睡不好觉,这下我终于能睡个安稳觉了。”赵亮有些感慨地说。

群众利益无小事,办好每一个“小案”,解决每一个“老大难”,是我们检察干警始终坚守的初心。只要关乎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无论涉案价值大小,我们都“分毫不让”依法保护。在办理该起案件时,我们准确把握抗诉条件,积极践行“能动司法”理念,用足调查核实权,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法律适用关,这才能有效确保抗准、抗赢。这是我们以“院小有探索,院小有态度”理念塑造检察工作品牌的亮点举措,也是践行司法为民初心、深化检察为民办实事的实际行动!

“小案”不可小办,每一起案件都连着民心,都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的司法感受。我们将会继续用心用情用力办好群众身边“小案”,不断增强民事检察监督的主动性、精准度和实效性,综合运用提请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等多元化法律监督方式,增强检察监督刚性,将检察司法人文关怀贯穿于案件办理全过程,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彰显法治温暖!

(上文所述赵亮、赵家村赵西组、陈律师、赵峰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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