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识到这个行为是错误的,现在很后悔,当时要知道这个后果我绝对不会做......我自愿认罪认罚”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声泪俱下。
近日,阎良区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一起销售假药案作出判决。
2018年至2024年期间,被告人多次在某市“药交会”向不具有资质的销售者购买“三粒活骨丹”、“筋骨疼痹康”、“一粒定喘胶囊”、“五子雄根丸”等药品,在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来历证明,没有任何药品销售资质的情况下,在淘宝网上开设网店销售非法获利,涉案药品销售资金净额高达一百余万元。
后经相关机构认定,被告人销售的药品均定性为假药,长期过量食用危害身体健康,损害不特定群众利益。
阎良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涉嫌销售假药罪一案时,发现其行为严重侵害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围绕该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线索开展调查核实,在查明情况后依法进行了公告。公告期满后未有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和个人提起诉讼。遂依法向阎良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承担惩罚性赔偿金,并通过国家级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道歉。
在庭审中,公诉人围绕犯罪事实、公益诉讼起诉人围绕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情况分别进行举证、质证,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请求亦无异议,法院审理后采纳并支持本院全部定罪量刑建议及诉讼请求。
本案中,被告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销售假药,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惩罚性赔偿金、赔礼道歉,一罪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