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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100问

发布时间: 2023-07-05

 

120191月,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

 

2、《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是我们党建党以来关于政法工作的第一部党内法规,也是政法战线第一部党内法规。

 

3、《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在政法事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4、《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的目的是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强调党委政法委是实现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重要组织形式,确立了党领导政法工作的总体格局和运行体系,廓清了社会上一些模糊认识。

 

5、从政治维度看,《条例》第一次全面阐述党的领导与政法工作的关系,是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绝对领导的总宣言。从法治维度看,《条例》第一次以党内基本法规形式规范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是党领导政法工作的总规范。从实践维度看,《条例》第一次系统集成党领导政法工作的成功经验,是新时代政法事业科学发展的总遵循。

 

6、《条例》凸显了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做到“两个维护”这一鲜明的政治主题。

 

7、《条例》的主题充分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政治要求、充分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与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有机统一的法治要求、充分体现了确保政法事业始终沿着正确方向砥砺前行的发展要求、充分体现了政法机关为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遮风挡雨”的实践要求。

 

8、《条例》聚焦“谁来领导、领导什么、怎么领导、如何保障”这些引领性、全局性、关键性问题,将领导主体具体化、职责任务清单化、工作运行机制化、保障措施制度化。

 

9、谁来领导,解决的是党领导政法工作的主体问题;领导什么,解决的是党领导政法工作的内容问题;怎么领导,解决的是党领导政法工作的方式问题;如何保障,解决的是党领导政法工作的支撑条件问题。

 

10、党中央对政法工作实施绝对领导、全面领导,决定和管理政法工作大政方针、重大举措、重大事项。

 

11、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各级党委领导本地区政法工作,管方向、管政策、管原则、管干部,研究解决政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12、党委政法委作为党委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发挥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督办落实等作用。

 

13、政法单位党组(党委)领导本单位政法工作,履行好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抓落实的职责。

 

14、《条例》主要从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三个方面作出规定。

 

15、《条例》规定了请示、报告、决策、执行等基本制度。

 

16、《条例》规定了监督和责任制度,从监督制约、督查检查、考评考核、督导整改、责任追究等五个方面,构建、如何保障”这些引领性、全局性、关键性问题,将领导主体具体化、职责任务清单化、工作运行机制化、保障措施制度化。

 

17、《条例》总则着重明确了“五个内容”,分别是政法工作的基本职能、指导思想、主要任务、战略目标和基本原则。

 

18、政法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19、各级党委政法委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贯彻《条例》的实施细则,细化政策措施,完善制度机制。

 

20、各级党委政法委要针对贯彻《条例》需要深化细化的重点问题,组织开展专题调研,形成调研成果并转化为工作成果和制度成果。

 

21、各级党委政法委要组织开展《条例》宣讲活动,尤其发挥网络新媒体的作用,解读好、宣传好《条例》。

 

22、各级党委政法委要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善于借助党委督查部门的资源力量,推动《条例》要求落到实处。

 

23、党委政法委员会是党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实现党对政治工作领导的重要组织形式。

 

24、政法单位是党领导下从事政法工作的专门力量,主要包括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单位。

 

25、政法机关的三项基本职能,即专政职能、管理职能、服务职能。

 

26、政法机关的根本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必须在党的领导下,依法履行服务职能,推出更多利民惠民安民的政策措施,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27、新时代政法工作的指导思想: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学深悟透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政法工作的重要思想。

 

28、《条例》是新时代党领导政法工作的思想旗帜,是引领新时代政法事业科学发展的行动指南。

 

29、新时代政法工作的主要任务,即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30、新时代政法工作的两大目标,即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

 

31、政法工作应遵循的“十项原则”,也是做好新时代政法工作应把握的“十个根本”,一是把党的绝对领导作为根本保证,将党的绝对领导贯彻到政法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二是把以人民为中心作为根本立场,做到专门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三是把法治作为根本方式,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四是把服务和保障大局作为根本职责,为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保持社会长期稳定提供法治保障。五是把维护国家安全作为根本任务,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六是把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作为根本使命,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准确行使人民民主专政职能。七是把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作为根本路径,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之路,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八是把改革创新作为根本动力,建设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政法工作运行体制机制。九是把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作为根本要求,确保政法单位正确履行职责、依法行使权力。十是把过硬政法队伍建设作为根本保障,推进革命化、专业化、正规化、职业化建设,打造一支党中央放心、人民群众满意的政法铁军。

 

32、党中央对政法工作实施绝对领导,决定政法工作大政方针,决策部署事关政法工作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举措。

 

33、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为政法工作坚持正确方向提供根本遵循。

 

34、确立政法工作的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为政法工作科学发展提供政治保证。

 

35、研究部署政法工作中事关国家政治安全、社会大局稳定、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方针政策、改革措施、专项行动等重大举措。

 

36、加强政法系统组织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和推动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政法队伍,为政法工作提供组织保证。

 

37、县级以上地方党委领导本地区政法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政法工作大政方针,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关于政法工作的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

 

38、中央政法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由党中央审批确定。

 

39、地方党委政法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由同级党委按照党中央精神以及上一级党委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审批确定。

 

40、省、市、县、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是整合社会治理资源、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的重要工作平台,由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和乡镇(街道)政法委员会负责工作统筹、政策指导。

 

41、党委政法委员会在党委领导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应当把握政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政法工作、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履职、创造公正司法环境,带头依法依规办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保证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

 

42、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和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按照党中央关于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43、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及时向党中央请示以下事项:(一)政法工作重大方针政策、关系政法工作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事项;(二)维护国家安全特别是以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为核心的政治安全重大事项;(三)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四)政法工作重大体制改革方案、重大立法建议;(五)拟制定的政法队伍建设重大政策措施;(六)政法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44、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及时向党中央报告以下事项:(一)中央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重大事项贯彻落实重要进展和结果情况;(二)对影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报告;(三)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重大突发案(事)件重要进展和结果情况;(四)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重大举措;(五)半年和年度工作情况;(六)党中央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45、政法工作总体情况、中央政法委员会牵头办理或者统筹协调的重大事项情况,由中央政法委员会统一报告党中央,中央政法单位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46、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向党中央报告工作制度。

 

4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按照有关规定,向党中央请示报告政法工作重大事项。

 

48、中央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向中央政法委员会请示的事项为:(一)涉及政法工作全局、需要提请中央政法委员会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二)有关地区、部门之间存在分歧,经反复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需要中央政法委员会协调的重大事项;(三)重大政法改革方案和措施;(四)出台重要执法司法政策性文件、司法解释,提出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立法建议;(五)党中央交办的重大事项和需要中央政法委员会统筹研究把握原则、政策的重大事项;(六)政法工作中涉及国家安全特别是政治安全等重大事项的相关政策措施问题;(七)拟以中央政法委员会名义召开会议或者印发文件;(八)应当向中央政法委员会请示的其他重大事项。

 

49、地方党委政法委员会参照上一级党委政法委会有关规定,确定同级政法单位党组(党委)、下级党委政法委员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范围、内容和程序等。

 

50、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及时对相关事项研究作出决定、决策部署或者指示。

 

51、对于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各有关地方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必须坚决贯彻执行。

 

52、提出请示报告的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在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过程中,认为原请示报告事宜需要作出调整的,必须按照谁决策、谁审批的原则,报原决策单位审批,但在批准前应当坚决执行。

 

53、地方党委应当建立健全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常委会会议研究部署政法工作的制度,将政法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政法工作和队伍建设的重大问题。

 

54、地方党委成员对党委集体决策应当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

 

55、单位政法委员会实行全体会议制度,讨论和决定职责范围内的政法工作重大事项。

 

56、各级党委应当将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情况纳入党内监督体系,实行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增强监督合力。

 

57、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指导、推动政法单位建立健全与执法司法权运行机制相适应的监督制约体系,构建权责清晰的执法司法责任体系,完善程序化、平台化、公开化管理监督方式。

 

58、党委应当加强对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和下一级党委常委会履职情况的考评考核,其结果作为对有关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59、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委员述职制度,全面了解、掌握委员履职情况,及时提出指导意见。

 

60、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建立健全在执法办案中发挥领导作用制度、党组(党委)成员依照工作程序参与重要业务和重要决策制度,增强党组(党委)及其成员政治领导和依法履职本领,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

 

61、做好新时代政法工作,既需要各主体履行好各自职责,也需要处理好“上下左右”的关系。

 

62、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在党中央领导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对党中央负责,受党中央监督,向党中央和总书记请示报告工作。

 

63、党委政法委在党委领导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64、上下级党委政法委是指导关系。

 

65、中央政法委员会指导地方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工作,上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指导下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工作。

 

66、对上级党委政法委来讲,要着眼于增强党领导政法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指导下级党委政法委提高政治站位、理顺工作关系、落实决策部署、提升素质能力,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67、对下级党委政法委来讲,要在同级党委领导下,自觉接受上级党委政法委指导,坚决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政法委决策部署,主动做好请示报告工作,负责任地提出加强和改进政法工作的意见建议,确保上下贯通、执行有力。

 

68、党委政法委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地位,规定了党委政法委指导、支持、监督政法单位在宪法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

 

69、党委政法委要支持政法各单位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做到总揽不包揽、协调不替代。

 

70、政法单位党组(党委)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主动做好职责范围内的事情和日常业务工作。

 

71、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和汇报重要工作,一般应当同时抄报同级党委政法委;同时,要主动向党委政法委请示报告有关重要事项。

 

72、统筹政法工作、协调各方职能,是党委政法委的重要职责。

 

73、《条例》对创新完善多部门参与的平安建设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综治、维稳、反邪教、反暴恐等工作作出规定。

 

74、各级党委政法委要根据《条例》规定,在整合优化原综治、维稳、反邪教等议事协调机制和成员单位基础上,加快建立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深化平安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平安中国建设。

 

75、创设乡镇(街道)政法委员制度,这是“党管政法”向基层延伸的一项重大制度安排。

 

76、创设乡镇(街道)政法委员制度,对于地方机构改革后统筹基层政法综治维稳资源、形成基层综治维稳工作合力具有重要意义。

 

77、省、市、县、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是整合社会治理资源、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的重要工作平台。

 

78、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党委设置政法委员会。

 

79、乡镇(街道)党组织配备政法委员,在乡镇(街道)党组织领导和县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80、《条例》对政法机关领导班子政治建设特别是党内政治生活作出了制度安排,创设了党委政法委派员列席政法单位党组(党委)民主生活会、委员向党委政法委员会述职两项重要机制。

 

81、党委政法委协助党委及其组织部门管理政法单位领导干部、协助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政法干警违纪违法问题,是加强政法干部队伍管理的两个重要方面。

 

82、党委政法委健全完善政治督察、综治督导、执法监督、纪律作风督查巡查等制度机制,推动解决政法系统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问题。

 

83、《条例》的贯彻要在开展学习培训、制定实施细则、推动督查落实三个方面见成效。

 

84、贯彻落实《条例》,是全党的共同责任,但政法机关是主力军,必须履行好主体责任。

 

85、各级党委政法委要发挥好牵头抓总作用,增强主动性、注重创造性、务求实效性,积极抓好《条例》贯彻落实。

 

86、各级党委政法委要精心组织开展学习培训活动,在纵向上推动政法委系统学习培训全覆盖,在横向上推动政法各单位学习培训全覆盖,引导广大干警学深悟透《条例》精神,善于运用《条例》指导推动工作。

 

87、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每年应当向同级党委报告全面工作情况,遇有重要情况及时请示报告。

 

88、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依法依规将政法工作情况纳入党务政务公开范围,依法有序推进审判执行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司法行政公开、狱(所)务公开,完善政法单位之间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政法工作在依法有效监督和约束环境下推进。

 

89、党委政法委员会在统筹推动政法单位开展常态执法司法规范化检查中,对发现的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及其成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政法干警执法司法中的突出问题,应当督促加大整改力度,加强执法司法制度建设,保证全面正确履行职责。

 

90、有关地方和部门领导干部在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中,违反《条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度规定职责的,视情节轻重,由党委政法委员会进行约谈、通报、挂牌督办等;或者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办理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1、中央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向中央政法委员会报告的事项为:(一)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情况;(二)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政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情况;(三)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员会工作部署、指示和决定情况;(四)重大工作部署以及推进情况,年度工作情况;(五)重大政法改革部署以及推进情况;(六)政法工作中涉及国家安全特别是政治安全的重大事项处理情况;(七)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政法领域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等情况;(八)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九)应当向中央政法委员会报告的其他事项。

 

92、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及时对以下事项研究作出决定、决策部署或者指示:(一)涉及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党委政法委员会关于政法工作的决定、决策部署和指示的重要事项;(二)下级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三)本单位在履行职责中需要决策的事项。

 

93、决策时,应当先行调查研究,提出适当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按照规定提请相关会议讨论和决定。

 

94、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95、在我国,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的集中体现,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是高度一致的。

 

96、政法机关是党和人民掌握的“刀把子”,党和人民需要的时候,我们就要挺身而出,坚决进行斗争,决不做“爱惜羽毛”的“绅士”。

 

97、《条例》以党内基本法规形式,对党领导新时代政法工作进行了全面系统的制度安排,既为党领导政法工作立规矩、定方圆,又为党领导政法工作谋长远、固根本。

 

98、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关键是要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99、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100、《条例》明确了党中央和各级党委、党委政法委、政法单位党组(党委)的领导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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