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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首例“套路贷”涉黑案宣判 主犯韩召海数罪并罚被判有期徒刑16年

发布时间: 2019-03-29
 来源:西安晚报

   3月28日上午,新城区人民法院对我省首例“套路贷”涉黑案进行公开宣判。作为黑社会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韩召海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并处罚金9万元,其他成员均被判处相应刑罚。该组织一年多时间内非法放贷105人次,通过辱骂殴打等暴力手段讨债,先后非法拘禁多名借款人,践踏人格尊严,限制人身自由,共实施10起违法犯罪行为,犯罪气焰嚣张。

  非法放贷

  犯罪组织是这样形成的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被告人韩召海经管庆永介绍进入信而富公司从事小额贷款业务,后晋升至该公司部门经理,被告人胡桥、叶宇铭、李晨懿均为韩召海同事。2016年2月,被告人孙明经韩召海介绍,到西大街嘉银金融公司等地从事小额贷款业务。2016年8月,韩召海因工作受挫从信而富公司离职,后入职德诚汇信公司,担任该公司中贸广场营业部负责人,叶宇铭及曹明相继加入该公司。韩召海、曹明、孙明利用之前在放贷公司的工作经验及人脉资源,共同出资合伙对外放贷。

  2016年10月,韩召海从德诚汇信公司辞职,叶宇铭、曹明相继跟随辞职。同月22日,经韩召海与曹明、孙明、叶宇铭商议,合伙租用碑林区中贸广场15号楼4单元2701写字间作为办公场所,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共同出资对外非法放贷。至此,韩召海等人依托放贷公司形成了较稳定的犯罪组织。2017年2月,韩召海、曹明、孙明等先后在李家村万达广场文身。2017年夏天,韩召海给公司起名金雨空放,“金雨”寓意金钱如雨, “空放”为行业术语,含义为无抵押贷款。2017年8月,胡桥加入该公司成为新的合伙人。

  在非法放贷过程中,韩召海等人多次对逾期未还的借款人进行暴力讨债,逐步发展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在该组织中,被告人韩召海负责公司总体运营,决定放贷业务,管理公司账务,指挥他人催收,在组织内拥有较强的决策权及管理权,系该组织的组织、领导者;被告人曹明、孙明、叶宇铭、胡桥系金雨空放的合伙人,在韩召海的带领下非法放贷、暴力讨债,多次积极参加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系该组织的积极参加者;被告人管庆永作为韩召海从事放贷业务的引路人,明知该组织从事非法放贷、暴力讨债的活动,仍予参与,系该组织的一般参加者。

  暴力讨债

  不惜使用这些恶劣手段

  为了索要欠款,该组织多次通过非法拘禁、辱骂殴打、威胁恐吓、夹击身体敏感部位、喷辣椒水、踩脚趾、烟头烫、“架飞机”及电击等恶劣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新城区法院高度重视该案审判工作,公开开庭宣判,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700余人现场旁听了宣判。

  2016年底至2017年底,该组织先后多次使用暴力手段非法拘禁孙某某、向某某、席某某、刘某、马某某等多名借款人,严重侵犯他人人格尊严及人身自由;后又为谋取非法利益,采用暴力威胁手段,以索要高额利息、滞纳金等费用为由,逼迫向某某、王某写下借条,以此敲诈勒索;在敲诈王某未果后,纠集多人对王某家中财物进行打砸,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在暴力讨债过程中多次强拿硬要席某某、龙某某等人财物,侵犯他人财产权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该组织在向陈某索要债务时,死缠硬磨,于深夜强行进入陈某及其母亲住宅。2017年2月,该组织在向袁某某放贷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签订虚假合同、公证过户手续、伪造银行流水、擅自垒高债务等“套路贷”手段,私自将袁某某房产过户,以此骗取他人合法财产。

  此外,该组织还通过喇叭喊话、门上喷漆、发送暴力讨债视频等方式向借款人施加压力,扰乱社会秩序。与此同时,该组织依托金雨空放公司对外非法放贷,在放贷前,对借款人家庭住址、家庭成员等信息进行考察,为后续暴力讨债做准备,并要求借款人家属在借条上签字,以共同借款为由向家属催收,以此降低放贷风险;在放贷过程中,预先扣除高额利息、服务费等费用,且设定高额滞纳金及罚息,并通过签订委托过户手续、肆意认定违约、擅自垒高债务、伪造银行流水等手段,将“套路贷”手段及暴力讨债相结合,最大限度谋取非法利益。

  慑于淫威

  受害人起初不敢配合公安调查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黑恶组织的犯罪手段也在不断翻新,“套路贷”已经成为新型黑恶犯罪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法院认定,该组织在放贷过程中不同程度地采取签订虚假合同、设置高额费用、肆意认定违约、擅自垒高债务、伪造银行流水、公证过户手续等“套路贷”手段。“套路贷”非常隐蔽,那么,这起案件是如何浮出水面的?

  记者了解到,2017年10月31日,公安新城分局胡家庙派出所接到受害人孙某某儿子报警,称受害人孙某某因欠高额贷款无力偿还,被讨债人多次暴力催债并殴打拘禁。之初,办案民警以为是一起普通的非法拘禁案,但随着案件的侦查深入,公安新城分局扫黑中队经过全面细致的研判分析、调查走访,发现这是一个有组织的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公安新城分局立即向市公安局扫黑办汇报,同时抽调20余名精干警力与市公安局刑侦局组成联合专案组,迅速开展工作。一开始,大部分受害人慑于嫌疑人淫威,不愿配合调查。专案民警在全国范围内寻找100余名受害人,通过耐心劝导,消除受害人疑虑,最终与受害人逐一见面,收集固定有关证据。2018年1月,该组织成员相继归案。今年2月25日,新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认定黑社会组织

  法院是这样解释的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韩召海等人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辩护意见,对此,3月28日,法庭也给出了结论。经法庭综合评判,认定以韩召海为首的6名被告人已经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理由如下:

  组织特征方面,该组织人数较多,有6名被告人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活动;组织、领导者明确,韩召海起着主导作用,是金雨空放的创建者、非法放贷的决策者、暴力讨债的召集人,本案中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均由韩召海参与、组织及策划实施;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被告人曹明等4人是金雨空放合伙人,均系该组织的骨干成员。另外,该组织犯罪据点固定、犯罪组织稳定。据此,该组织已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组织特征。

  经济特征方面,自2016年8月至2018年初,该组织在放贷过程中巧立名目,通过收取高额利息、上门费、服务费等费用,非法获取经济利益,维护组织稳定;其获利方式具有组织性。金雨空放对外放贷时虽以韩召海个人名义进行,但整个放贷过程、资质审查及债务催收均由被告人共同完成;该组织还具备一定经济实力。在一年多的时间内,该组织共非法放贷105人次,放贷金额 3064400元,非法获利1131050元,尚有本金489400元未收回;经济支出也具有组织性。据此,该组织已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需“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活动”的经济特征。

  行为特征方面,该组织为了索要欠款,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共同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违法犯罪行为具有暴力胁迫性、组织性、连续性、多样性。

  危害特征方面,该组织擅自设立放贷公司,非法放贷,扰乱正常金融秩序;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讨债,致使多名群众合法权利遭受侵害后,不敢举报;严重破坏借款人及其家属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另外,该组织采取“套路贷”新型诈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侵犯他人财产权利。据此,该组织已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需“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危害特征。

  被判16年

  韩召海构成这样7个罪名

  据了解,该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陕西省公安厅挂牌督办的1号案件,也是全省首例“套路贷”涉黑案件。该案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中央政法委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听取了案情汇报。今年2月25日,新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由新城区法院院长姚建军担任审判长,新城区检察院检察长王君担任公诉人,法院组成由人民陪审员参与的七人合议庭进行审理。由于案情复杂,庭审持续了3天。

  法院认为,鉴于该组织人数不是很多、发展时间不是很长等因素,应将该组织综合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初级阶段,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

  最终,法院认定8名被告人中7人构成2个罪名以上。其中,韩召海作为该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以及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曹明等5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分别被判处十一年八个月至两年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各处罚金。另两名被告人分别因非法拘禁罪或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一年八个月和一年四个月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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