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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是假酒 刑是真“刑”

发布时间: 2024-03-20
   “两行动、两措施”是当前全市、全区政法机关服务大局的重要措施。自活动开展以来,我院以“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为理念,坚持依法能动履职,严格执法办案,严厉打击各类侵企犯罪和扰乱市场秩序违法犯罪行为,为企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服务保障辖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案情简介:

2018年以来,被告人孙某甲从被告人李某处购入各种名酒包装材料,长期从事制售假酒违法犯罪活动。2021年初,孙某甲伙同被告人叶某、孙某乙、陈某在本市长安区制作坊内进行制贩假酒活动。其中,孙某甲负责联系采购低端白酒、各类名酒防伪标识、酒瓶、纸箱等材料、联系买家;孙某乙、陈某负责清洗酒瓶、灌装假酒、封装等工作。假酒制作完毕后由孙某甲与叶某驾车将假酒运输至库房存放并送货。公安机关在其库房和李某住处查获西凤酒系列、剑南春、五粮液、国窖1573等名酒共计703瓶,经鉴定均系假酒,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73570元,销售金额共计80800元。

我院在审查案件中发现,该案件构成刑事犯罪的同时,存在消费欺诈,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知情权等合法权益,具有食品安全风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公益诉讼立案标准,遂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我院以上述被告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提起公诉,并同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所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支付惩罚性损害赔偿金。

裁判结果:

对孙某甲等六名被告人分别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判令孙某甲等六名被告人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支付惩罚性赔偿金21240元。本案通过溯源治理,既有效形成打击违法犯罪与修复公共利益的合力,又切实维护了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检察官提醒:

消费者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酒类产品,切勿贪图小便宜从来路不明的渠道购买。购买商品时一定要看清防伪标码,以免上当受骗。对于经营者,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应该诚信经营,知假造假售假,牟取的不正当利益越多,受到的惩罚越重,切莫心存侥幸造假售假。

下一步,新城检察院将深入开展实施“两行动、两措施”,持续聚焦食品安全、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领域,不断延伸检察监督触角,以“办理一案,监督一片”为目标,通过高效能检察履职,严厉打击和精准防范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着力营造有序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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