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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室札记】一天的正义

发布时间: 2017-05-31

5月中旬的一天,骄阳正盛。我正与刑罚科李警官商量着此次减刑的事儿,李警官忽然说:“明天省监狱局要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刑事审判庭的罗宗智庭长来西安讲课,据说他是去年十一月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的制定者之一,有没有兴趣来听听?”我一听,这样的机会对于一个工作在减刑、假释法律监督工作一线的人来说实属难得,自是欣然应允。

第二天,在西安交大对面的国家法官学院陕西分院,罗宗智庭长在台上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从立法背景,起草过程以及相关法理进行了详尽的解读,对于长期工作在监狱检察工作一线却苦于长期“自学成才”的我来说,不啻于久旱逢甘霖。

中午下课,正在路上回味着课堂内容的精妙,手机响了,是刑罚科余警官的电话,原来是雁塔监狱收到了彬县法院的一封EMS,拆开一看,里面是一份刑事裁定书,裁定的内容是把雁塔监狱在押的罪犯孙某的刑期止日向前又折抵了一日。不过孙某的刑期到本月的28日就到期了,而且孙某有过减刑,如果该份裁定有效,孙某的刑期止日相当于提前了一天,还要牵扯到西安市中院要对孙某的减刑裁定进行补正的问题。

看来这事儿有点蹊跷:这份裁定是真是假?孙某为何突然被“减”了一天刑?

不行,得回趟监狱。

会到雁塔监狱,进了刑罚执行科,余警官中午也没回家,一直在等我。我拿过那EMS的信封一看,上面写着孙某的名字,寄件人是彬县法院,看着没啥异样。我一问,才知道信封里面只有个裁定,连送达回证都没有。监狱收到法院邮寄送达的裁判文书虽然不多,却也并非没有,但是连送达回证都没有的确实没见过。这裁定书一页多点,核心内容也很简单,就是法院发现孙某在因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被刑事拘留之前,还被监视居住了两天,所以这两天给他折抵了一天刑期……

等等,监视居住还能折抵刑期?

能折抵刑期的那个不是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么?

这里面肯定有问题。

下午,赶到关中监狱雁塔监区,在监区找到孙某一问,原来是孙某在监狱内学习法律,发现自己在被刑拘前在公安局办案场所羁押的几天可以折抵刑期,就给彬县法院写了申诉材料。至于后续结果,他现在还不知道。

这下事情的来龙去脉算是搞明白了。

可是尽管如此,这两天监视居住折抵了一天刑期也是个完全不靠谱的决定啊,要么依照表面的监视居住决定,一天都不折抵;要么依照事实,给孙某折抵两天。

既然有些眉目,就赶紧要行动起来了,如果要给孙某折抵两天刑期的话,离孙某刑满释放的日子只剩下不到十天。

不过这事儿牵扯到两个问题:第一个是裁定书的真伪问题,这个是监狱的工作。另一个就是孙某裁定里监视居住折抵刑期的问题,这个需要咱检察室出马。

说走就走,检察室的李鹏同志立马在12306里订了第二天到彬县的火车票。

旅途自是不表。到了彬县法院,先调阅了案卷,之后又找了办案法官了解情况。结果确实如我等所料,裁定书为真,但办案法官接触刑事案件不久,混淆了刑诉法上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与监视居住在折抵刑期上的异同,故有此一事。

看来孙某可以“额外”的获得一天的“减刑”。

之后诸事,便是给彬县发出书面纠正意见,彬县法院重新作出裁定并亲自来监狱向孙某宣告,之后监狱再去西安市中院找法官补正减刑裁定等诸事。当检察室告知孙某这件事情的来龙去脉之后,孙某感到有些意外,因为去年第四批减刑时,因为孙某的减刑间隔只差了几天而被检察室在审查时提出纠正意见,未能获减刑提请,他知道错过这次减刑,因为刑期将满,他恐怕再无减刑机会,于是他向检察室提出申诉,检察室给他做了解答,孙某虽然表示接受,但难免心中会有情绪。经历此番,孙某应该明白,这些驻监检察官办事的风格,丁是丁卯是卯。

工作偶感,作文以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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