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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犯罪规制与技术防控

发布时间: 2020-09-04
 

互联网金融,是金融机构与企业利用互联网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业务模式。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业态包括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随着我国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日益突出,严重的更是演变为金融犯罪。

 

实践中,涉互联网金融作为犯罪主体的犯罪多为非法集资类犯罪。以互联网金融作为犯罪对象的犯罪,则主要涉及对互联网金融企业或者平台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以互联网金融作为犯罪工具的犯罪,较为典型的是洗钱犯罪。另外,还涉及非法经营犯罪、擅自发行股票犯罪、信用卡犯罪、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等。犯罪手段也呈现出多样性、复杂性、隐蔽性、智能性、涉众性等特点,由此引发不稳定风险显著增多,给社会带来了极为不利的影响。

 

互联网金融犯罪日趋增多。从金融服务业态看,互联网金融历经了第三方支付到P2P网贷,从众筹模式到微信红包,甚至出现了所谓的“第四方支付”。在创新的浪潮中,以合法形式掩盖实施犯罪目的的行为也逐渐增多。如犯罪分子设置免费Wi-fi或伪Wi-fi来引诱被害人上钩,获取密码后盗取钱财。有些犯罪分子将病毒与正规软件绑定,移动用户下载安装软件后激活木马,从而盗取被害者的隐私信息,进而实施犯罪活动。网贷之家对2017年初至20183月一审宣判的150多例刑事案件统计发现,44P2P网贷问题平台中,法院判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占82.95%,判决集资诈骗罪的占15.91%,另外有1.14%的平台被判擅自发行股票罪。

 

互联网金融风险暴露监管短板。如面对一些网销保险过分夸大收益率行为,保监会颁布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但网站上假保单、虚假宣传等仍屡见不鲜。再如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网络融资平台等进行信用卡犯罪,对发卡银行的迷惑性强,危害性也更大。2017年,北京市检察机关起诉的金融犯罪案件中,信用卡诈骗罪占总数的47.8%。另外,如何加强对直销银行远程开户的监管,也会引发一些新的法律问题。

 

互联网金融违法犯罪手段复杂多样。信息技术的日新月异,使互联网金融违法犯罪呈现出操作流程网络化、迷惑性高、涉案资金大、周期长的特点。尤其是一些犯罪具有瞬间性,不露痕迹,容易毁灭证据,作案时间短、手段隐蔽、专业性强等特点,导致打击难度进一步加大。而这些问题反过来又会刺激市场参与者在其他“灰色领域”内继续作案,进一步加大金融风险。

 

互联网金融犯罪发现和查处难度大。互联网金融以网络作为交易平台,兼具金融风险的传染性、广泛性、突发性和网络风险的跨区性、隐蔽性、虚拟性,导致监管部门在管辖、调查核实和现场取证时面临困境。例如,要判定一个业务或交易行为的合法性,就要对交易数据进行提取、分析和审查。而交易的数据往往保存在公司的服务器中,服务器的存放地很可能与监管部门所在地不一致甚至相距较远,使得由于管辖、经费等原因导致提取难度变大。此外,根据“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行政原则,监管部门只能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业务范围实施行政监管活动。而互联网金融呈几何状的加速扩张态势,往往会导致法律法规的完善节奏远远落后于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发展步伐,从而产生巨大的监管空白,为互联网金融监管埋下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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