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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耕地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强化耕地司法保护(五)

发布时间: 2023-10-24

最高检发布耕地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强化耕地司法保护(五)

9.吉林省人民检察院长春林区分院督促整治豚草入侵破坏黑土地资源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黑土地保护  外来物种入侵  一体化办案  立法建议

【要旨】

对外来入侵物种破坏黑土地资源、生态安全等公益损害问题,检察机关积极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充分运用大数据建模预警、卫星遥感图像比对、专家咨询、志愿者参与等手段和方式,通过指定管辖、一体化统筹、跨区域办案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集中整治,推动协同治理、完善地方立法,形成群防群治的公益保护格局。

【基本案情】

豚草是一种世界性恶性杂草,分别于2003年、2010年被列入第一批和第二批《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豚草吸肥能力和再生能力极强,消耗土地中的大量水分和营养,造成土壤干旱贫瘠,且能与所有旱地作物混杂生长,易导致作物大面积撂荒,甚至绝收。近年来,豚草入侵在吉林省呈逐年快速蔓延趋势,且大面积入侵耕地,混杂在玉米、大豆等农作物中生长,造成粮食减产,破坏黑土地资源。

【调查和督促履职】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长春林区分院(以下简称长春林区分院)在“检察长巡田”中发现本案线索,于2022年6月23日将线索移送至吉林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吉林省院)。考虑豚草治理的专业性特点,为保证案件效果,吉林省院于6月24日将长春市、吉林市、四平市、辽源市四地区的外来入侵物种豚草治理公益诉讼检察监督案件指定长春林区分院集中跨区域办理。6月25日,长春林区分院牵头组建了分院、涉案地检察机关办案骨干构成的一体化专案组,吉林省院以调用方式选派2名检察官全程参与案件办理。

2022年6月25日,长春林区分院对豚草入侵线索立案调查,并利用大数据筛查、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拍等多种技术手段展开工作。针对豚草蔓延分布广、线索发现隐蔽、治理效果比对难等问题,搭建了豚草治理展示预警模型的公益诉讼检察监督大数据平台,用于整合、比对豚草治理相关数据信息。经调查,在长春市、吉林市、四平市、辽源市四地90余万亩范围的地块内,发现300多个豚草大面积生长点位,其中一些点位的三裂叶豚草生长近三米高,矮豚草高度也接近一米,且集中连片生长,呈现蔓延态势,并已大面积入侵耕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行政主管部门对外来物种入侵负有相应监管职责,长春林区分院陆续对案涉地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等行政机关分别立案。2022年7月12日至7月20日,专案组与四地区多家行政机关就豚草治理工作进行磋商,发现豚草治理涉及多部门协作,部分区域职责界限不清,需要政府统筹协调。7月21日起,专案组分别召开了由四地政府和24家行政机关参加的5场听证会,邀请了包括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专家学者在内的25人作为听证员,进一步厘清了行政机关职责分工,推动行政机关建立涵盖监测与预警、治理与修复的长效工作机制,并确定了人工拔除、药物治理、常态化监控等治理措施。

2022年7月31日至9月1日,长春林区分院分别向四地政府发出风险提示函、向各负有行政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其全面履职,推动开展清理工作。

收到检察建议后,四地区的市级政府及相关行政机关相继就豚草治理工作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台账及定点检测预警机制,并利用电视、广播、微信公众号等媒介进行豚草防治宣传。长春市政府组织11家行政单位对重点区域地毯式排查整治;四平市政府实施“七步工作法”上下联动共同治理;辽源市政府、吉林市政府对豚草易发区域重点排查,逐片、逐块进行清除;检察机关同步推动建立“清除豚草志愿者团队”,发动广大群众积极参与豚草治理,并邀请吉林农业大学教授为四地行政机关负责豚草治理工作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截至2022年10月底,四地区已完成当年的清理工作,共计7.9万亩土地范围内的豚草被清理,其中清除耕地地块豚草3.1万余亩。

针对外来物种入侵对黑土地造成的侵害、地方立法不完善问题,吉林省院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立法建议,建议在2023年4月1日实施的《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修订稿中增加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内容并得到采纳。

【典型意义】

针对外来入侵物种破坏黑土地资源的问题,检察机关运用“田长+检察长”工作机制,通过专家咨询、科技赋能、志愿者参与等方式调查核实、固定证据,把大数据运用充分融入检察办案全过程,提升工作质效。通过指定管辖、一体化办案机制破解了跨行政区域办案的层级、能力、管辖、技术等实践难题,督促行政机关全面履职、协同共治,实现了豚草破坏黑土地资源的集中整治、风险预防和综合治理。通过推动地方立法完善,形成长效保护机制。

10.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耕地资源保护  永久基本农田  持续跟进监督

【要旨】

对于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工业厂房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履职后,行政机关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土地违法行为持续存在的,检察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湖北甲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工贸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其流转承包的位于湖北省麻城市中馆驿镇的土地上建造水泥制品生产厂房及经营用房,非法占用耕地面积7.58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3.82亩,一般耕地3.76亩。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10月,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麻城市院)在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公益诉讼专项监督行动中发现该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麻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麻城市自规局)对工贸公司非法占用耕地建房的违法行为负有法定监管职责。同年10月12日,麻城市院经初步调查,对麻城市自规局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麻城市院经调阅国土资源巡查台账和执法记录、现场勘查拍照、询问企业和国土资源所负责人、委托测绘、调取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表和企业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情况说明,查明:工贸公司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及一般耕地建设厂房,麻城市自规局对其违法行为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10月15日,麻城市院向麻城市自规局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建议该局履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采取有效措施恢复土地原状。12月8日,麻城市自规局书面回复称,该局于2021年11月23日向工贸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拆除建设的厂房及附属设施,对占用的基本农田限期改正或治理,恢复种植条件,并处以罚款共计149363元。该局已督促工贸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工贸公司占用的部分基本农田已清退并恢复种植条件。下一步将对该公司占用的部分土地进行调整补划,提交省自然资源厅审核后及时补办用地手续。

2022年1月15日,因麻城市自规局在整改期限内已依法作出行政决定,麻城市院决定中止审查。

2022年7月19日,麻城市院经跟进监督,发现工贸公司占用的基本农田仅部分清场,仍堆放大量建筑材料,非法建设的厂房仍未拆除,且均未恢复耕种条件,麻城市自规局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同年7月25日,麻城市院认为该案符合《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决定恢复审查。

【诉讼过程】

2022年8月25日,麻城市院依法向麻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麻城市自规局继续履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采取有效措施恢复土地原状,保护耕地资源。

10月19日,麻城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麻城市自规局答辩称已履行法定职责。麻城市院发表辩论意见认为:麻城市自规局在检察机关向其发出检察建议后,虽依法作出限期拆除、限期恢复等行政处罚决定,但在工贸公司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情况下,逾期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属于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形。

10月25日,麻城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麻城市自规局继续全面履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工贸公司将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原状。麻城市自规局未提出上诉。

判决生效后,麻城市自规局积极履行职责,督促工贸公司拆除被占耕地上的建筑物,恢复涉案土地耕种条件。经验收,案涉土地已恢复耕种条件。

【典型意义】

永久基本农田是国家依法划定的特殊耕地,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工业厂房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守牢耕地保护红线。对于经检察建议督促后,行政机关虽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超过法定期限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公益损害仍然持续存在的,检察机关持续跟进监督,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以诉的刚性督促行政机关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促进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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