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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活动典型案例 (4)

发布时间: 2023-09-20

最高检发布“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活动典型案例 (4)

6.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诉区自然资源局不依法履行农用地复垦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土地资源保护  恢复原状  农用地复垦

【要旨】

针对农用地种植条件遭受严重破坏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经检察建议督促仍不依法履行职责,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查处非法占地行为,实现农用地全面复垦。

【基本案情】

青连铁路项目建设过程中,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碑廓镇付家官庄村村旁农用地作为项目取土场进行取土作业,项目建设结束后,土地复垦义务人一直未履行复垦义务;村委将涉案土地租赁给日照市某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厂房用于储存木材等货物,造成130余亩农用地种植条件被严重破坏。岚山区国土局(2019年1月机构改革后为岚山区自然资源局)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

【调查和诉讼】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岚山区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该案件线索,并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调查。岚山区院通过走访村委会、青连铁路项目部、日照市自然资源局等职能部门,了解铁路工程建设取土及工程完工后复垦方案等情况;通过无人机勘察及实地查看,了解涉案土地现状。经查明,2016年3月,经用地人申请,日照市国土部门作出《临时使用土地批准书》,批准同意将日照市岚山区碑廓镇付家官庄村村侧土地用于青连铁路项目的取土场,使用期限为2年,使用期限届满后恢复土地原状,及时申请复垦验收,并归还原单位。期满后,复垦义务人一直未进行复垦。2020年1月,村委就涉案土地与日照市某物流有限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租赁期限10年,该物流公司在涉案土地上建设了厂房用于储存木材等货物。涉案土地性质为农用地,岚山区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区自然资源局)作为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对于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非法占用农用地以及未进行土地复垦的违法行为未依法进行查处,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021年5月14日,岚山区院向区自然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及时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进行查处,并督促土地复垦义务人恢复土地原状;如土地复垦义务人不复垦,或者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该局依法代为组织复垦。区自然资源局一直未书面回复岚山区院。

2021年7月19日,岚山区院跟进调查发现,涉案现场的违法占用土地情形仍然存在,被占用损毁的农用地仍未复垦,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

2021年10月19日,岚山区院依法向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岚山区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区自然资源局履行监管职责,责令复垦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复垦;依法对碑廓镇付家官庄农用地被非法占用行为进行查处。

案件审理期间,区自然资源局积极督促复垦义务人开展土地复垦工作,并于2021年10月27日对日照市某物流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拆除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同时,区自然资源局加强对临时用地监管,在签订协议和足额收取复垦保证金等方面加大监管力度,建立健全临时用地批后监管长效机制,确保临时用地到期后及时复垦,恢复土地原状。2021年12月,复垦义务人通过追加覆土厚度、土地翻耕、维修田间道路、田块内清理石块等方式,按照耕地标准对涉案土地进行复垦。

2022年4月13日,岚山区法院对该案公开开庭审理,区自然资源局完全认可检察机关提出的诉讼请求并提供其依法履职的相关证据材料。2022年5月11日,岚山区院对本案土地复垦效果进行公开听证,涉案违法违规占用土地行为已整改,被损毁的涉案农用地已全部复垦完毕。因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全部得到实现,2022年5月16日,岚山区法院根据检察机关的建议,作出准予撤诉裁定。

【典型意义】

针对复垦义务人未依法复垦和物流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等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均未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检察机关对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后问题仍未得到解决的,依法提起诉讼,通过“诉”的确认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体现司法价值引领,切实加强农用地资源保护。

7.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锡林郭勒盟检察分院诉吴某某等十四人破坏草原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野生动物资源价值损失  生态服务功能损失  连带责任

【要旨】

对非法狩猎、收购、出售、运输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违法行为人在承担刑事责任后,检察机关依法可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追究参与非法狩猎、收购等环节的违法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实现对侵害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全链条打击和受损公共利益的一体保护。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吴某某、王某花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其收购的百灵鸟雏鸟系他人非法狩猎所得,仍向河南、山东等地的王某国、孟某某、李某某贩卖百灵鸟雏鸟3364只,造成2208只百灵鸟雏鸟死亡或脱离草原。其中,购买祁某等8人非法狩猎的百灵鸟雏鸟181只,李某波驾驶车辆帮助运输1357只。

【调查和诉讼】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锡林郭勒分院(以下简称锡林郭勒盟检察分院)在办理吴某某、王某花等人涉嫌非法狩猎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中发现该线索。锡林郭勒盟检察分院审查认为,百灵鸟与草原有着紧密的生态链关系,吴某某、王某花等14人非法狩猎、收购、出售、运输百灵鸟的行为,导致百灵鸟脱离草原生态环境,造成该处草原百灵鸟种群数量减少,破坏了草原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于2020年3月3日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审查。

2020年5月9日,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对吴某某、王某花等人判处刑罚。2020年5月28日,锡林郭勒盟检察分院在正义网发布公告,公告期满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21年2月,经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百灵鸟雏鸟为蒙古百灵,每只价值1000元,2208只死亡或脱离草原百灵鸟雏鸟共计国家野生动物资源价值损失220.8万元。经评估,每只蒙古百灵鸟雏鸟生态服务功能价值107.025元,吴某某等人非法狩猎贩卖的3364只百灵鸟雏鸟造成生态服务功能价值损失计36.01万元。

2021年4月19日,锡林郭勒盟检察分院向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吴某某、王某花共同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和生态服务功能价值损失256.81万元,祁某等12人在各自非法狩猎、收购、运输百灵鸟的范围内与吴某某、王某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吴某某、王某花、祁某等14人在锡林郭勒盟级以上媒体公开向社会赔礼道歉。

2022年6月28日,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法院审查认为,百灵鸟是内蒙古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锡林郭勒盟境内全年禁猎。每年5月至6月是百灵鸟雏鸟繁殖期,也是百灵鸟种群繁衍的重要季节。吴某某、王某花等十四人非法狩猎、收购、出售、运输百灵鸟的行为,人为造成草原上百灵鸟种群较少,造成草原生态环境损害。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吴某某、王某花共同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和生态服务功能价值损失256.81万元,祁某等12人非法狩猎、收购、运输百灵鸟的数量范围内与吴某某、王某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4名被告在锡林郭勒盟盟级以上媒体上公开向社会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野生动物既是国家资源,也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涉及非法狩猎、收购、运输、出售等多个环节,检察机关全面落实最严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在一体追究违法行为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责任的同时,明确各环节责任主体在各自范围内的连带赔偿责任,有力打击非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产业链条,实现野生动物资源司法保护效果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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