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联合发布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五)
9.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检察院诉乌鲁木齐市某运输公司、伊犁某材料公司、山东省某化工厂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生态环境污染 危险化学品泄漏 应急处置费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乌鲁木齐市某运输公司在运输危险化学品“邻甲酚”时,在国道218线伊犁州那拉提至和静段因罐体破裂导致约90%以上的“邻甲酚”泄漏在沿途约31公里的高速公路路面,车辆停靠后剩余少量泄漏到地面洼地并通过泥沙渗入地下,造成突发环境污染事故。
【诉前程序】
伊犁州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伊犁州政府)处置该突发环境污染事故会议纪要中明确将案件线索移交伊犁州人民检察院办理。
伊犁州检察院调查查明:“邻甲酚”是一种有毒有机化合物,毒性级别为高度,为第6类危险化学品,具有腐蚀性和强刺激性,泄漏后会通过多种方式污染土壤、水生态系统,导致农作物减产、危害人体健康。山东某化工厂为涉案“邻甲酚”所有权人,委托生产者伊犁某材料公司联系不具备6类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乌鲁木齐市某运输公司承运,乌鲁木齐市某运输公司用只能装载3类甲醇的车辆罐体进行运输,运输途中罐体发生破裂,该危险化学品泄漏长达31公里并流入巩乃斯河。经检测,泄漏事故点下游约58公里处鱼塘土壤及水体“邻甲酚”依然超标,其中下游16公里处水体挥发酚浓度最高超标703倍。
伊犁州政府紧急采取源头清污、多级拦截引流、活性炭坝吸附等多种应急措施控制、消除污染影响。经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评估,本次应急处置和生态恢复费用1124.82万元,农业和其他财产直接损失98.19万元,评估费用115万元。伊犁州党委组织相关行政机关研判分析本案应急处置及赔偿责任问题,鉴于本案法律关系复杂,生态损害情形严重,由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更能发挥专业优势和资源优势。伊犁州检察院遂于2021年3月2日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
经公告程序,2021年4月14日伊犁州检察院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运输公司、材料公司、化工厂共同赔偿应急处置费用等各项损失合计1338.02万元,并在伊犁州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经审理认为,环境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三被告均是对本次事故具有控制能力的经营者,负有防止危险化学品对环境造成污染的法律责任,因此均是本案共同侵权人,应承担连带责任。法院于2021年9月18日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伊犁州检察院的全部诉讼请求。三被告不服,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构成环境污染责任和高度危险作业责任的竞合,伊犁州检察院有权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选择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涉买卖双方企业及运输企业虽无共同意思联络,但其行为结合在一起相互造成同一损害后果,构成共同侵权。其内部责任份额应依据各自过错和原因大小划分。二审法院于2022年6月9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危化品泄漏造成突发环境事故,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司法机关注重公益诉讼与生态损害赔偿制度衔接,依法及时介入调查,督促政府及行政机关及时处置,形成保护合力。并通过民事公益诉讼追偿应急处置和生态恢复费用,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10.山东潍坊昌邑市人民检察院诉李某某环境污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危险废物污染 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 惩罚性赔偿
【基本案情】
昌邑市地处渤海湾,城区北侧的王氏义沟作为引水渠,向北连通堤河汇入渤海。李某某在承包经营昌邑市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期间,违规为他人处理外运的化工废水,并于2021年3月将部分化工废水和溶液倾倒至某纺织厂北墙南侧的水池内,通过雨污管道暗管排入王氏义沟。经检测认定,所倾倒工业废水和溶液均属于危险废物,王氏义沟水体受到严重污染。案发后,李某某仅对排污口附近河床底部污泥进行清理,未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修复。
【诉前程序】
2022年2月24日,昌邑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李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期间,发现公益诉讼线索,于同年2月28日立案。
昌邑市检察院委托山东大学生态环境损害研究院对受污染水体生态环境功能损害问题进行评估并出具专家意见,认定李某某非法倾倒危险废物对王氏义沟的水体造成严重损害,因受污染的河流水质修复具有不可逆转性,参照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得出涉案排污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为471024元。
昌邑市检察院综合考量李某某主观过错、损害后果、履行能力、生态修复成本和刑事处罚等因素,主张其以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的1.5倍承担惩罚性赔偿金。
经公告,2022年9月6日,昌邑市检察院向昌邑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李某某赔偿非法倾倒危险废物造成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471024元,并承担1.5倍的惩罚性赔偿金706536元,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昌邑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惩罚性赔偿金的认定。在对李某某污染环境的恶意程度、因污染环境行为所获利益、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效果等进行全面审查后认为,李某某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在主观上具有故意,且侵权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符合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要件,检察机关以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471024元作为计算基数,要求李某某承担1.5倍惩罚性赔偿金的请求,既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惩罚、威慑等功能,又不过于加重违法行为人的责任承担,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审理期间,经释法说理,李某某主动上缴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及惩罚性赔偿金共计1177560元。
2023年2月16日,昌邑市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某某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其具有认罪认罚、赔偿损失、承担惩罚性赔偿金等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8万元,并支持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针对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依法适用相关规定,以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数额作为基数,综合考虑生态环境违法主体的主观过错程度、损害后果严重程度、违法主体的经济能力、赔偿态度等因素确定倍数,以“基数×倍数”的计算方式确认惩罚性赔偿金数额,有效发挥惩罚性赔偿的惩罚和震慑作用,实现公益的有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