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查“超期羁押” 保障“合法权益”
案件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是困扰司法机关的“老大难”问题,为防止出现超期羁押,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莲湖检察院驻所检察室近期对看守所疑似超期羁押人员进行了全面核查。
首先,该院驻所检察室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对疑似超期羁押人员的刑事拘留、侦查、审查起诉等环节存在超期羁押问题进行了全面核查。在核查过程中,发现部分押员在检察院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案件流程信息不全。如:犯妨碍公务罪的犯罪嫌疑人肖某某,在检察院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处于审查逮捕阶段,但案件较长时间无其他诉讼流程进度,这时驻所检察室检察官联系看守所管理人员通过公安系统查询流程进度,看守所也只能查询到处于审查逮捕环节,最后检察官通过向我院办案检察官了解得知此人已送去做精神鉴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鉴定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从而确定该犯罪嫌疑人不属于超期羁押人员。
下一步,该院驻所检察室要针对起诉后未开庭、开庭后未及时宣判阶段进行及时核查并提醒办案单位注意办案期限,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同时维护司法机关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