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发挥检察职能 打击知识产权犯罪
检察官以案释法,带你认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
为认真落实国家、省、市知识产权发展规划,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能力,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强县试点建设和知识产权服务运营体系建设水平,莲湖检察院积极发挥检察职能,严厉打击知识产权犯罪,优化知识产权法治环境、市场环境和文化环境,为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和创新驱动法治提供有力支撑。近日,该院在办理的2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件中,发现嫌疑人都在不同程度上对知识产权法律意识淡薄且抱有侥幸心理,为有力整肃知识产权风气,检察官结合案例,以案释法,带你认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
案例一:2021年,民警在某汽配厂两处仓库查获一批假冒商标注册产品汽车零部件,经初步统计,涉案配件总计1200余件,金额达105万余元。经查,嫌疑人全某是该经销处实际经营者、负责人,其主要负责联系上线购买假冒商标汽车零配件,寻找仓库进行仓储,联系买家进行买卖。全某销售、和仓储作为负责人,在明知其从上线购买的假冒日产汽车商标零配件仍对外进而获利,有明显的仓储、售假故意和行为。近日,莲湖检察院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对全某批准逮捕。
案例二:2021年,民警在某地下室修理厂内两个仓库中,查获犯罪嫌疑人刘某用于出售的假冒奥迪牌、大众牌汽车配件,包括:标志、球头、骨架、变速箱横梁等共115种,总数量达2000余件,经奥迪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相关机构对以上配件进行鉴定,目前,车值已达495236.4元。2018年5月份至今,犯罪嫌疑人刘某在某地下室和汽车修理厂内共两个地方储存、销售假冒奥迪牌、大众牌汽车配件,包括:标志、球头、骨架、变速箱横梁等115种汽车配件。在两年多的经营期间内,嫌疑人刘某通过微信和电话联系吉林省长春市、浙江省瑞安市、江苏省常州市等地的个人卖家,采购假冒商标的汽车配件,对方通过物流方式发送至刘某的两个仓库。刘某为老板,负责广告宣传、储存货物、接收订单,其店员乔杨某负责向买家配送货物,将这些配件大部分倒卖给其他做汽车配件生意的商贩,刘某在进价的基础上提高十几个百分点进行贩卖,以此获取收益。据嫌疑人刘某供述:2018年5月份至今,其通过出售假冒商标的奥迪、大众牌汽车配件获取收益6、70万元人民币,平均每月收益3万元人民币左右。近日,莲湖检察院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对刘某批准逮捕。
知识拓展:在日常生活中,很多犯罪分子为攫取高额利润或差价,明知是假冒商品的商品而予以销售,使得大量的伪、劣、次产品流入市场,对知名品牌及其他同类产品造成冲击,致使广大消费者真假难辨、上当受骗、深受其害。更有甚者,很多人觉得虽然不是正派的汽车零部件,但是给汽车换上零部件也是能用的,并且一般人也看不出来什么,汽车也不会出什么问题。因而,抱着侥幸心理认为自己没有犯罪。但须知,该类行为已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面临的将是法律的制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九条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得全部违法收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明知”:
(一)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
(二)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三)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文件被伪造、涂改的;
(四)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第十五条 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按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罪量刑。
第十六条 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检察官提醒经营者:切记不可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相似品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更不能抱有侥幸心理,认为换个商标并不是什么大事,须知,此类行为已经触犯法律。做生意一定要合法合规经营,获取正当利益,切不可为了谋取私利而侵害他人权益,做出违法犯罪的行为。(拟文:张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