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湖检察院批捕毒品“代购”小哥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出现了很多新的创业,其中代购就是一个比较热门的职业,为促进商品的快速流通,合法的代购催生了不少“有钱人”,乔某看上这个职业,却打起了代购“毒品”的主意。毒品不仅严重危害人类的健康、破坏社会风气,甚至还直接诱发各种犯罪,威胁着社会稳定。近日,无业的乔某为了赚钱为他人代购毒品,被莲湖区检察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对乔某批准逮捕。
今年一月,乔某听到吸毒人员李某想购买毒品,便一口答应收取李某600元毒资,乔某随后联系贩毒人员王姐购买了500元的冰毒,乔某暗自高兴,按照约定时间、地点取毒品时当场被警方抓获,查获毒品净重0.4262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办理贩卖毒品案件,应当准确认定居间介绍买卖毒品行为,并与居中倒卖毒品行为相区别。居间介绍者在毒品交易中处于中间人地位,发挥介绍联络作用,通常与交易一方构成共同犯罪,但不以牟利为要件,居中倒卖者属于毒品交易主体,与前后环节的交易对象是上下家关系,直接参与毒品交易并从中获利,居间介绍者受贩毒者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购毒者的,与贩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明知购毒者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受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贩毒者的,与购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受以吸食为目的的购毒者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贩毒者,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一般与购毒者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同犯罪;同时与贩毒者、购毒者共谋,联络促成双方交易的,通常认定与贩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乔某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涉嫌贩卖毒品罪。
检察官提醒大家,毒品害人害己,不要以为自己只是一个中间代购者,没有吸毒,应该没事,其实与贩毒者、购毒者共谋,联络促成双方交易的,与贩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拟文:姚巍 张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