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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思悔改又犯罪 侵害妇女当严惩

发布时间: 2019-09-05

2019830日,莲湖区人民检察院以强奸罪起诉了一起刑满释放又涉嫌犯罪的案件。

     20192月初的一天凌晨5时许,王某曾因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服刑期满后重获自由的他窜至本市莲湖区某城中村中小巷子内,恰逢被害人小红下夜班回家途径此处,王某见小红孤身一人便心生歹意,趁四周无人之际,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小红发生性关系后逃离现场。220日,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审讯,王某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检察官说法:本案中,被告人王某为满足私欲,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涉嫌强奸罪。王某曾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1月才刑满释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因此,王某将会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更加沉重的代价。(拟文:苏兴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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