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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欠薪犯罪 保护劳动者权益

发布时间: 2019-05-05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王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裁定。王某不仅需支付41名被害人507003元工资,还将面临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的刑事处罚。

莲湖检察院受理本案后,严审细查,认为王某作为西安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151月至20166月先后拖欠刘某等40名员工工资共计50万余元。西安市莲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被害人投诉后,于2016615日、75日、722日多次敦促被告人王某要配合解决员工工资问题,但王某一直未给员工支付工资。并以没钱为由拒绝执行劳动部门的《责令改正决定书》。经查,王某系有能力支付却故意拖欠,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却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该院依法对王某提起公诉后,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二审法院经过对王某提出的上诉进行审查,依法维持原判.

近三年来,莲湖区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在该院制定的《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惩治扶贫领域犯罪助力脱贫攻坚工作方案》及《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开展规范执法司法行为优化营商法治环境的实施方案》中,就充分发挥诉讼监督职能,强化对涉及农民工等弱势群体权益的拖欠工资、劳动争议、保险纠纷、补贴救助、养老保险等工作专门强调,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已办理该类案件13起,累计追回工人工资近一百四十余万元,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拟文:刘利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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