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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首例“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一审公开宣判

发布时间: 2018-11-28

  11月26日上午,周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西安市首例“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一审公开宣判。

  被告人王某甲等八名被告人因犯寻衅滋事罪、放火罪被周至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七年十个月至两年六个月不等的刑期。

  被告人王某甲因发泄私愤、指使、雇佣被告人王某,王某联络被告人赵某金,纠集被告人杨某、赵某广等人采取棍打、刀砍、火烧等方式对多名被害人的人身及财产进行侵害,构成3次寻衅滋事犯罪、一次放火犯罪、一次寻衅滋事行为,且分工明确,重要成员相对固定,手段带有明显的暴力性,其在纠集和实施犯罪中形成了恶势力犯罪集团。

  该院在开庭前做了大量的庭前准备工作。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周至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事实一致,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也得到了采纳,遂作出前述判决并公开宣判。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新闻媒体记者及被告人家属、被害人旁听了宣判。

  本案的成功办理,充分彰显了检察机关坚决打击黑恶势力,切实维护公平正义,保障县域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坚强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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