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4年7月至2021年3月,被告人赖某某在担任陕西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期间,全面负责公司的运营管理,其利用职务便利,采取多种手段多次将陕西某公司的3217994.82元钱款占为己有,如将其出国旅游花销以市场营销费用名义报销、通过“空退空出”的方式将本单位的应收利润转移到其实际控制的其他公司,将本单位的应收钱款转移到其实际控制下后通过多种方式将账目做平。
同时,被告人私自挪用陕西某公司资金69312.71元为其亲属缴纳社保金,挪用陕西某公司资金2320286.64元用于个人购买股票。经市检察院审查,被告人赖某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应当数罪并罚。
庭审现场
检察官围绕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进行了举证质证,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发表了公诉意见。
同时,检察官提醒旁听人员要清醒认识到企业职务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以及法律后果,严格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管理人员要经常审视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否完善、监督机制是否有效、财务账目是否经常核对、资金结算方式是否规范、重点岗位员工监管是否加强、法治教育是否经常开展等等。
下一步,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将继续积极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的检察理念,持续推进“检察护企”“两行动、两措施”专项行动走深走实,为保障企业健康发展、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检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