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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信息化建设工作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 2022-02-16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机关的检委会信息化建设关系到检委会的议事效率和决策水平,也是检委会改革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检察院的检委会信息化建设滞后问题较为突出,特别是检察业务应用系统2.0上线运行后,一些问题更加凸显,影响了检委会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

  基层检察院检委会信息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未同步电子卷宗

  业务部门提请检委会讨论的大多是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或者是罪与非罪、此罪彼罪等难以把握、分歧较大的问题,检委会要作出公正客观的决议,必须熟悉与决议事项相关的案情和证据。实践中,不少单位未同步电子卷宗,检委会审议议题往往根据案件承办人的汇报进行讨论和决策,由于承办人自身认识等原因,在汇报中往往呈现出倾向性,检委会委员阅卷不够,无法全面准确掌握案情和证据,被动听取汇报,因缺乏亲历性,难以发现其中的不准确、不全面甚至虚假之处,有可能发表不符合案件实际甚至是错误的意见,影响了案件审议的质量。

  对新出台的法律法规掌握不及时

  检委会委员大多担任院领导、部门负责人等职务,平时工作较为繁重,对新出台的法律法规,掌握不及时,加之领导班子调整等原因,检委会组成人员常处于变动之中,新晋委员对参与检委会会议决策有个熟悉过程,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检委会议题的科学、准确判断。

  检委会学习内容形式单一

  实践中,一些基层检委会学习主要集中在学习上级院新的文件规定,内容单一,对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较少涉及,借用专家外脑较少,不利于检委会委员更新知识结构,掌握新的立法精神和司法政策。

  临时突击开会现象比较普遍

  对于拟提请检委会研究决定的案件,没有严格按照高检院《检委会工作规则》要求的时限,提前将有关案卷材料提供委员审阅,而且大多数检委会会议从发布通知到召开会议时间间隔都比较短,检委会委员没有充足的时间去消化案情,给决策带来不利影响。

  检委会委员考核落实不彻底

  目前,各级检察院尤其是基层检察院对于检委会委员的履职情况基本未进行考核,科学、系统的量化考核标准处于空白状态,不利于激励检委会委员提升职业素养,扎实履行检委会职责。

  深入开展检委会信息化建设的措施

  为提升检委会信息化建设水平,必须将制度设计与系统优化两方面结合起来,通过检委会子系统模块功能的增删、调整来实现检委会议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全面提升检察委员会议事议案的质量和效率。

  坚决落实检委会会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借助现代信息科技手段,将检委会会议内容完整留存,作为厘清责任的依据,倒逼案件承办人和检委会委员增强工作责任心与紧迫感,杜绝检察官汇报案件时,故意隐瞒、歪曲事实、遗漏重要事实、证据和情节,减少错案的发生。

  实现电子卷宗在检委会子系统内的共享

  出台硬性规定,要求承办人向检委办移送案件时,必须同时移送电子案卷,方便检委会委员快速了解案情,规避案件汇报人不进行全面汇报的风险,做出客观公正的判断。

  设计检委会讨论案件的法规自动关联系统

  对于提请检委会讨论的案件,涉及的诉讼程序和罪名自动关联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并及时更新,便于检委会委员随时查阅,提升检委会议案的质量和效率。

  完善检委会子系统软件设计

  在检委会学习议题中增设学习内容版块,不仅要学习上级院文件精神,还要学习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并进行比例设定,优化检委会委员的知识体系。

  优化检委会子系统操作界面

  增加考核统计模块,将检委会委员的参会次数、学习时间、发言讨论情况等作为对检委会委员的量化考核内容,推动检委会委员充分履职、全面履职。

  [责任编辑:刘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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